Ⅰ 購物券消費能否索取發票
山東省菏澤市國稅局咨詢員小李接到電話後,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向該消費者作了以下回答。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是: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並把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你單位購買的購物券是超市預收貨款方式,它不同於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它明確標明所購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而你單位發給你的購物券只標明固定的金額,沒有標明所購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它可以購買超市中的任何商品,而且提貨時間可以是一個月、兩個月,除非合同約定一般不會過期。由此可以看出,你單位發放的購物券只能算是超市一個預收貨款的合同,不能作為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 2.《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而超市銷售出購物券,在預收到銷售貨款時,具體銷售物品的種類尚未明確,具體銷售行為並未發生,也就是說當時沒有發生經營業務。 3.綜上所述,超市有不妥的地方,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的第二十條規定,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超市對於用購物券消費的消費者不給開具發票,假如所購商品有質量問題想要退換,超市如果不給予退還,到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提起刑事訴訟,則就沒有了法定憑據,同樣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該消費者主張的權利符合規定。
Ⅱ 購物津貼的使用規則是什麼
1、購物津貼僅支持在天貓、淘寶、淘海外平台中已設置購物津貼玩法的活動商家店鋪內進行使用。
2、購物津貼存在使用有效期,具體使用有效期詳見購物津貼券面信息。
3、購物津貼用於不同商品適用不同滿減條件及最高可優惠金額,具體以商品詳情頁「購物津貼每滿X減Y」展示為准,其中X為滿減條件,Y為最高可優惠金額,滿減條件與最高可優惠金額合稱「使用門檻」。商品詳情頁若無「購物津貼每滿X減Y」相關文案展示,說明該商品不支持使用購物津貼。
4、購物津貼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可使用(實際是否可用以下單頁面抵扣信息為准,請用戶下單前予以關注):
(1)僅限用於通過普通交易購買實物商品(不支持購物津貼的類目、商品、特殊交易類型及場景詳見第四條)。
(2)單筆訂單支付/多筆訂單(含跨店鋪)合並支付時,適用相同使用門檻的商品的貨款總額(不包括運費、稅金、運費險、增值服務等非商品金額,下同)在單品優惠後達到對應購物津貼的滿減條件。
(3)單個商品分攤計算購物津貼優惠後的金額不為負數(合並支付訂單中任何一個商品購物津貼優惠計算之後出現商品待支付金額為零或負數,則整單無法使用購物津貼)。
5、在用戶實際持有的購物津貼額度范圍內,用戶通過購物津貼享受的優惠權益上不封頂。
6、用戶使用購物津貼訂單中,單個參與購物津貼抵扣商品的購物津貼實際抵扣金額將按照該商品單品優惠後需支付金額等比例分攤計算。
7、如符合滿減條件的用戶所擁有的購物津貼面額未達到最高可優惠金額,則按照實際持有購物津貼總面額享受折扣優惠。
8、購物津貼與限定品類使用的天貓購物券可疊加使用,與其他任何形態的天貓購物券均不可疊加使用。
9、購物津貼不得提現,不得轉贈他人,不得為他人付款時使用。
(2)銷售購物券的規定擴展閱讀:
不支持購物津貼的類目、商品、特殊交易類型及場景:
1、不支持購物津貼的類目以頁面展示的為准,若商品支持購物津貼則會展示具體的購物津貼滿減額度。
2、不支持購物津貼的商品:天貓超市、天貓超市1小時達、天貓超市生鮮店、天貓國際官方直營、天貓國際官方直營國內現貨、天貓國際海外倉直購等店鋪商品。
3、不支持購物津貼的特殊交易類型及場景:秒殺、付郵試用、O2O分階段支付、全積分兌換。
Ⅲ 銷售商品時滿1000送100的購物劵只能下次購物時使用的會計處理怎麼辦
一、銷售商品1000時
借:庫存現金 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69=(1000-100)/1.17
貸:遞延收益 100
貸:應交稅版-應交增值稅(銷權項稅額)131=(1000-100)/1.17*17%
二、使用購物券時
借:遞延收益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5=100/1.17
貸:應交稅-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100/1.17*17%
Ⅳ 問國家關於代金券的管理規定
財政部有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為規范地方政府消費券發放使用管理,充分發揮政府消費券刺激消費、擴大內需、保障民生、促進發展等政策目標作用,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本指導意見所稱地方政府消費券,是指由地方各級政府在本級預算(含當年預算收入和以前年度預算資金結余)中安排發放的用於兌換商品(或服務)的有價支付憑證。
二、地方各級政府發放政府消費券,應冠以本行政區政府名稱,並註明其用途。如:××省(或××市、××縣)人民政府消費券-××購物券(或××食品券、××培訓券等)。同時要註明消費券的使用期限和起始日期。
三、地方各級政府應明確本級政府發放政府消費券的主管部門或承辦單位。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財政預算監督管理。
四、地方各級政府應利用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消費券發放規模、發放時間、申領人資格、申領程序、使用范圍以及商品(或服務)供應商等,確保符合資格條件的申領人及時、便捷申領和使用政府消費券。
五、地方各級政府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發放購物券、職業技能培訓券、困難群體糧油或食品兌換券等符合公共財政支持范圍和方向的消費券,以擴大並引導消費。消費券發放應按照市場經濟原則公開、公正地確定商品(或服務)供應商。
六、地方政府消費券原則上應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政府發放。有條件或財政資金承受能力的鄉(鎮)政府、村級組織以及社區、街道等可發放糧油或食品兌換券。
七、地方政府發放用於刺激消費的購物券、糧油或食品兌換券等,應按照公平合理原則,重點向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優撫對象以及其他困難群體傾斜;職業技能培訓券應向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及城市失業者傾斜。
八、地方各級政府發放地方政府消費券應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管理。按規定需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必須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批。鄉(鎮)政府、村級組織以及社區、街道等發放糧油或食品兌換券應報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九、有以下行為或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級政府不得發放地方政府消費券,已發放的要立即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一)本級政府預算中沒有資金來源或支出安排;
(二)政府擔保發放有價支付憑證或優惠憑證;
(三)以政府消費券抵頂或支付應發放職工工資或勞務報酬;
(四)發放未註明使用期限或用途的政府消費券;
(五)其他違規發放的消費券。
十、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地方政府消費券使用監督管理,禁止政府發放的消費券直接兌換現金,禁止在使用時找零或者替代現金找零,禁止倒買倒賣,禁止反復流通。
十一、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依法加強對企業發放有價支付憑證或優惠憑證的監管。
十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或有改進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商務部(市場運行司)。
(4)銷售購物券的規定擴展閱讀
2020年作為北京消費季重量級板塊,北京市消費券包括面向在京消費者發放的專項消費券、智能產品消費券和面向城鄉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等困難群體,社區工作者、一線醫務人員等群體發放的特定消費券。
此外,銀聯、騰訊等支付平台,京東、蘇寧易購(002024)、寺庫等電商平台,盒馬鮮生、紅星美凱龍(601828)等線下實體商業,共同推出「百億補貼」讓利,發放購物券、餐飲券、外賣優惠券、家居家電消費券,密集打造圍繞品牌、品質為主題的讓利活動。
Ⅳ 代金券違法嗎
如果代金券只是企業內部流通是不違法的,如果是市場流通就是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四十五條 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據此,印製、發售任何形式的代金券當福利發,都是違法行為,可以向當地人民銀行舉報,查處這種違法行為。
(5)銷售購物券的規定擴展閱讀:
代金券使用的注意事項
1、代金券為酒店有價產品,由財務統一保管。
2、代金券為聯號發放,不得跳號。
3、此券的有效使用期限為2個月,以背面時間為准。
4、此券不兌換現金,不找零,不開發票,不可以累計使用。
5、此券無蓋章均視為無效,不得挖,擦,塗改……
代金券的領用
1.、每個使用劵領用部門需要建立備查賬簿,部門管理人員根據每天的使用情況,到財務部
領取並在財務部門的代金卷領用簿上簽字登記。
2、各部門管理人員到財務部領用代金券時,要仔細檢查代金券上是否有蓋章,是否有填寫有效日期,若發現不合格,要及時返回財務部換取新的合格的代金券。
3、各領用部門在每班交接時,需清點數量;發放的每張劵都需要如實登記。
4、若代金券已過有效期,需要延長或者更改有效期限需請示總經理簽字後才能生效。
5、各部門管理人員需定期清點代金券數量,財務部會採用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6、內部員工不能私自使用,外賣或者轉增此券,一經發現必將嚴懲。
7、消費抵用劵、豪華房劵的領用需要填寫申請報告,經總經理審批欽總簽字後,方可領取發放。
Ⅵ 購物券消費是否應該索取發票
筆者認為,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時間是:(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並把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貴單位購買的購物券是超市預收貨款方式,它不同於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它明確標明所購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而該單位發放的購物券只標明固定的金額,沒有標明所購貨物的名稱、數量、單價,它可以購買超市中的任何商品,而且提貨時間可以是一個月、二個月,除非合同約定一般不會過期。由此可以看出,該單位發放的購物券只能算是超市一個預收貨款的合同,不能作為直接收款方式結算的「提貨單」。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而超市銷售出購物券,在預收到銷售貨款時,具體銷售物品的種類尚未明確,具體銷售行為並未發生,也就是說當時沒有發生經營業務。 第三、綜上所述,超市有不妥的的地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第二十條規定,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超市對於用購物券消費的消費者不給開具發票,假如所購商品有質量問題想要退換,超市如果不給予退還,到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提起刑事訴訟,則就沒有了法定憑據,同樣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該消費者主張的權利符合規定。
Ⅶ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場超市銷售代金卷有什麼規定
國家禁止任何單位發行、銷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流通。
法律規定,銷售代幣票回券的,由中國答人民銀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四十五條 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Ⅷ 法律上對公司銷售現金購物卡是否有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關於代幣券的規定已經不再具針對性和適用性。
1. 《關於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的相關規定。
一是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對於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二是實施商業預付卡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人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三是實行商業預付卡限額發行制度。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為防止發卡人無償佔有卡內殘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記名商業預付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對於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發卡人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前兩個問題都可以在上述《意見》中找到答案,至於非法集資問題,因為發行商業預付卡正在被逐漸納入法律規范管制的范疇,因此應該不會被認定為非法集資。
2. 商務部日前剛出台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辦法》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於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以下簡稱國辦25號文件)要求,首次針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發布的部門規章。《管理辦法》的出台,對於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商業預付卡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管理辦法》以防範資金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促進反腐倡廉為核心目標,以「分類監管、屬地管理、動態監測、風險控制」為總體思路,旨在全面實現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的管理。
《管理辦法》以備案制為基礎,按照企業規模和屬性對發卡企業進行分類,不同類型的發卡企業分由省、市、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屬地管理。《管理辦法》對國辦25號文件提出的實名購卡、非現金購卡、限額購卡等三項制度進行了細化,並對購卡協議約定、信息保密、退貨與退卡等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管理辦法》設立了預收資金存管制度,規定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將部分預收資金委託商業銀行進行監管,並設定了預收資金余額上限,旨在遏制發卡企業超發、濫發行為,降低預收資金風險。
《管理辦法》要求商務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對發卡企業信息實行動態監測,重在加強對單用途預付卡業務的過程管理。《管理辦法》明確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管理職責,規定了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范圍、受理舉報投訴的途徑以及不同違規情形下的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了企業違規信息公示等措施,以使相關利益方能及時了解發卡企業狀況,從而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