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單位購買的購物卡支出財務怎麼處理
1、公司購卡時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預付卡
貸:銀行存款
提醒:取得開具的普通發票,品名「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發票稅率欄「不征稅」。
2、公司持卡消費時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固定資產等(根據實際支出情況來列支科目)
貸:其他應收款——預付款
購物卡入賬風險
首先,去年上線的「金稅三期」系統會第一時間監控到你公司購買大面值的購物卡,用來干什麼?對於突然異常增加的大額費用容易帶來預警評估的風險!
其次,若是該項費用並未實際發生,存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風險;
再次,購買的購物卡若是用來發放員工的,屬於福利費,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1)公款購買購物卡山東擴展閱讀:
公司發福利時,發放現金與購物卡的區別在於二方面:
1.公司可以免去發放現金的麻煩;可以拿到商城的購物發票,賬務科目處理比較簡便。
2.員工如能拿到現金就可有多種選擇,可以分批次消費,但購物卡只有一種選擇,一次性消費、定向在指定的購物商場內全額消費,不予退現。
3.購物卡,英文:Shopping Card,這種卡是集餐飲、購物於一體的消費卡,是代金券的一種。(現在一般送客戶或用作員工福利發放),這種卡有100元、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面值的,一般一些大型商場、超市都有自己做的購物卡(有的也叫VIP會員貴賓卡積分卡)銷售.比如大潤發、金潤發、時代超市、蘇果、農工商、金鷹、沃爾瑪、商業大廈、八佰伴、家樂福、易初蓮華等都有超市購物卡、購物券出售。
2. 公款送禮違反了《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的哪些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公款購買購物卡山東擴展閱讀:
案例:幹部公款送禮被處分南昌通報一批違反八項規定典型案例
近日,青山湖區、南昌縣、安義縣通報了一批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
青山湖區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副主任祝勇流違規購買購物卡問題。經查,2016年7月,祝勇流安排財務人員采購防暑用品,財務人員為圖便利直接在洪客隆八一廣場店購得40張面值均為600元的購物卡。
祝勇流得知後沒有及時制止、糾正,反而安排財務人員將40張購物卡進行了分發,祝勇流本人也領取了一張。2018年5月,經青山湖區紀委研究決定,給予祝勇流黨內警告處分,相關違紀款2.4萬元現已收繳至該中心財務賬戶。
南昌縣南新鄉糧管所所長葉雲春、副所長萬義輝公款送禮問題。2015年期間,葉雲春安排萬義輝公款購買3000餘元味蛋,在接待上級業務部門時作為禮品贈送。2018年6月,南昌縣紀委給予葉雲春、萬義輝兩人黨內警告處分。
南昌縣南新鄉周坊村委會原主任熊友金違規公款吃喝問題。2014年,熊友金與時任村黨支部書記徐萬根(已開除黨籍)和報賬員熊玉龍(另案處理)商議,以熊玉龍的名義申報並領取村集體土地糧食直補資金1.8萬余元,後該筆資金用於村委會公款吃喝。
2018年4月,南昌縣紀委給予熊友金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資金上交村賬管理。
安義縣龍津中心幼兒園原法人代表陳敬禮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經查,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陳敬禮以「打掃衛生補助、桌凳搬運補助」等名目,違規發放津補貼總計41220元,陳敬禮本人領取3400元。2018年5月17日,縣紀委給予陳敬禮黨內警告處分,收繳違紀款。
3. 用公款買4000元的購物卡違紀嗎
用公款買
你說呢?別一步錯,步步錯
4. 請問我們領導叫會計用公款到大商場買購物卡,然後自己拿去,這能定什麼罪啊
算貪污了~ 購物卡具有實物~而他卻有將其佔有為私人所有。 不應該是挪用 挪用不等於私有
5. 公款購買購物卡是什麼行為
增加財政預算!
6. 公款購買超市購物卡怎麼樣才算不違反紀律
公款購買本身就是違反紀律了。。。
只能說怎麼樣才能做得不被人察覺而已。
7. 領導授意公款買購物卡屬於什麼性質
這個需要有確鑿證據才可以的啊!
8. 濟南都有什麼購物卡或者禮品卡
還是銀座或是華聯的比較好,也有大潤發的。
9. 法律規定買購物卡送人屬於行賄嗎
一、法律規定購買購物卡送人就看對方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是就屬於行賄罪。
二、根據行賄罪定義和《行賄罪》中第第三百八十九條和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可以看出,購物卡以回扣形式送給國家工作人員,目的是要謀取好處,沒人會平白無故會送工作人員購物卡的。
1、定義: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2、《行賄罪》中第第三百八十九條和第三百九十條規定:
(1)、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2)、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