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買購物卡如何避稅
從銀行買商聯卡或超市買購物卡,都可以開發票,發票內容:食品、清潔用品、辦公費等等,都可以進費用或應付福利費。數額大的話,可要求多開幾張發票,分別寫內容。
Ⅱ 在納稅方面是外購貨物發給職工還是發放商店購物卡,哪個可以節稅。
是發放購物卡稍微好點,因為要是外購貨物發放福利是視同銷售進行納稅申報的,不僅要交增值稅有以增值稅為依據的其他稅種,綜上,還是辦超市的卡比較劃算。
Ⅲ 企業在過節時給員工發放購物卡,需要繳稅嗎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內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容600號)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Ⅳ 單位發給購物卡 交稅嗎
單位發購物卡的時候,有可能已經開成了其他商品(比如辦公用品什麼的),這樣就做成公司的費用了,就不再交稅了
Ⅳ 公司發的購物卡福利,稅務上如何處理
1、購買的購物卡,在尚未確定具體使用用途之前,應掛賬「其他應收款」或者「預付賬款」處理。借:其他應收款-購物卡 貸:銀行存款。企業購買預付卡,僅能從售卡方或支付機構取得普通發票,無法取得專用發票,項目是「預付卡銷售和充值」;購卡人與實際消費者在整個環節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稅普通發票,在購卡環節取得編碼為「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的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而在消費環節不允許再次取得增值稅發票。由於是不征稅項目,發票的收率欄未顯示稅率,也沒有對應的稅額。因此公司用於員工過年福利而購買的購物卡只能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用於集體福利的進項稅額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購物卡用來作為端午節的福利發放給本單位員工,屬於職工福利費。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其他應收款-購物卡 購物卡發放給職工,應當並入當月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公司以購物卡形式發放節日福利都屬於員工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應並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若是購物卡公司用來應酬送給客戶,屬於業務招待費。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其他應收款-購物卡。購物卡公司用來送給客戶,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項目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Ⅵ 給員工發購物卡,如何做繳納個稅分錄
給員工發購物卡的時候計入福利費,做工資表的時候給他加上這個金額再核算個稅,實際發放裡面再把這個減出去
Ⅶ 如何合理合法規避員工福利的個人所得稅,例如購物卡。每年節日發的購物卡如何規避
《中華抄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於缺乏明確的范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須統一明確規定,以利執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三、以上規定從1998年11月1日起執行。
單位發放購物卡在福利費或工會經費里列支的屬於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於免稅的范圍,應按規定(並入當月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
Ⅷ 企業給職工發放福利怎樣避免稅收風險
隨著企業稅收意識的增強,發放職工福利時都會考慮稅收問題,而有的企業就在發票上打起了主意。
一種情形是企業在發放福利時,讓員工拿發票來報銷。企業認為,這樣處理,既能讓員工少繳個人所得稅,也讓企業少繳企業所得稅,可謂「雙贏」。但對企業來說,這樣處理,根本沒有「雙贏」一說。
本來,支付給員工的工資是可以全額扣除的,但用發票抵工資的形式就不行。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稅前扣除必須以真實性原則為前提,任何支出必須確屬已經真實發生,沒有真實發生,一律不得扣除。企業不能認為錢花出去了且有發票就算真實發生,因為真實發生還要求有真實業務,而企業並沒有與發票對應的真實業務,因此也不是真實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做好2011年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1〕25號)第三條規定,對開具金額較大、涉嫌虛假發票,要進行逐筆查驗比對,通過對資金、貨物等流向信息的分析,檢查其業務的真實性。員工報銷的發票,大都是看似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發票,如辦公用品等,但顯然員工不會真的購買辦公用品,企業雖然有資金的流出,但沒有辦公用品的流入,就涉嫌取得虛假發票。另外,不排除有的員工為了取得發票,從街頭購買假發票情形。那樣,企業的涉稅風險就更大。
另一種情形是很多企業都會購買商場、超市的購物卡作為福利發給員工,但發票往往開為「辦公用品」。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項時,應如實填開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開發票,不得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付款方不得要求開具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因此,與實際內容不符的發票,無論對於收款方還是付款方,都會帶來稅務風險。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收款方和付款方都會受到處罰。
綜上所述,企業為員工謀福利是好事,但千萬別在發票上做文章,以免帶來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