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超市購物 付款方式
現金付款,購物卡付款,銀行卡付款,信用卡付款.
Ⅱ 超市購物糾紛
你好``你所來說的問題已經過去了源``第一超市是違法了``你可以用你自己的法律武器保護你``但是你選擇網路,選擇了大家給你回答一下``這能拿回你的名譽嗎``對!不能```
你應該在當時就應該去相關的部門比如消費者協會``派出所``等等```
時間過去了``想回頭告他們```取證難這是第一```
建議你呀以後呢``多注意一下```注意了不就沒事了嗎`
Ⅲ 大型商場、超市、購物中心聯營合同範本
聯營合同範本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__
乙方(單位名稱):__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__
(註:若有兩個以上聯營單位,依次稱丙方、丁方……)
聯營各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聯合出資共同經營________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聯營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聯營企業的生產(經營)項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聯營企業名稱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
隸屬: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__________(所有制)聯營。
核算方式:共同經營,統一核算,共負盈虧。
第四條 聯營范圍與經營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條 聯合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
甲方投資額________元,占投資總額________%;
甲方以下列作為投資:
現金:____________元;
廠房:____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
機械設備:________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____%;
專用工具:____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____%;
土地徵用補償費:________元;
專利權:________元:
商標權:________元:
技術成果:________元。
乙方投資額:(略……)
投資繳付日期:________
第六條 公司資金增減由董事會決定,並報請聯營成員協商,根據資金增減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第七條 公司財產為全體聯營成員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全體聯營成員一致通過,不得處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第八條 聯營成員出資額及其因參加本聯營獲得之權益不得轉讓。
第九條 聯營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納稅、利潤分配與風險承擔公司所得,依法納稅後,由聯營
各方在其所在地稅務部門交納所得稅。
公司所得,在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後,按下述比例分配:
聯營各方按上述比例承擔公司虧損或風險。
前款所列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制定,但不得超過毛利的________%。
第十一條 聯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定期舉行董事會集體會議,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遇有緊急情況,可以不定期召開董事會。
董事會由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董事會成員如有臨時變動,可由該董事的原單位另派適當的人選接替。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經理、副經理或其他職務。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管理
公司由出資各方派人共同經營管理。公司的經營方針、重大決策(包括生產銷售計劃,利潤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採取董事會一致通過的原則。
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由________方推薦;副經理____人,由____方推薦。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年。
公司的主管會計由________方推薦,____方推薦____名協助之。
公司的財務會計帳目受聯營成員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聯營成員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額時,每逾期____天,違約方應交付應交出資額的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如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2.對不可抗力情況的處理:________
3.協議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各方派代表協商解決,或請雙方主管部門仲裁。
4.聯營成員不得中途退出聯營。如中途退出,除賠償造成的全部損失外,另付出資額的____%作為違約金。
5.聯營成員在聯營存續期間不得加入其他半緊密型聯營。如違反本規定,視為中途退出,按前款處罰。
第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後,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生效。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由聯營成員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第十五條 本合同生效日,即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時,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各方履約情況。
第十六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銀 行 帳 戶: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銀 行 帳 戶: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證或鑒證機關:________(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Ⅳ 超市購物.
沒什麼吧?體貼的來丈夫都是做過這樣的源事情的,男人啊,買帶色的光碟和安全套都沒有不好意思,輪到這種正經事反而會羞羞的,呵呵,不過我不是說你哦!讓你去就去嘍,沒什麼可不好意思的,超市的服務員反而會羨慕你老婆有這么好的老公疼她.
Ⅳ 消費者在超市購買不合格食品處理䃼償的協議範本
退1賠10
Ⅵ 超市購物潛規則是什麼
結算價高於促銷價
消費者譚先生曾遇到這樣的事情,他在超市內看到的一個寫字板促銷價格明明是18.9元,可是在結賬時發現它的價格為25.6元。
王先生每周都要進行一次大規模購物,而一次購物經歷讓他對超市結算產生了疑問。他在某超市一共買了27件商品,總金額227.9元,回家後,細心的王太太發現,所有商品加起來一共只有198.2元,比購物小票少了29.7元,經仔細檢查後她發現,購買的酸奶和贈品(兩袋)被重復收費。王先生第二天找到超市工作人員,經過交涉後,超市把多收的錢退還給他。王先生很疑惑:「大超市電腦也會出現計算錯誤問題?」
有關人士表示,超市在做促銷與價格調整時,一般都會在收銀系統中進行一些調整,但有時會因為收銀員操作不當、標簽不規范或是系統沒有及時調整到位等原因,造成顧客看到的價格與結算價不一致,從而使顧客不能享受「促銷價」。顧客在結賬時應該多咨詢,避免類似事情發生。
針對超市結算時多掃碼、多收費現象,有關人士表示,發生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收銀員不認真、不細心。顧客應該在每一次購物後保留好小票,回去後細心查看,發現問題後及時與超市交涉,青年人和刷卡族更應注意這方面的情況。
潛規則二
臨近保質期大打「促銷牌」
記者在一家超市的冷櫃前看到,很多顧客在挑選奶製品。同樣是售價15.6元、規格1000g的某品牌原味酸牛奶,卻有不同的「待遇」。一部分酸奶的瓶子上捆綁著兩小盒紅棗味酸奶,有的則沒有任何贈品。
記者仔細觀察瓶身,原來他們生產日期不同。捆綁贈品的酸奶還有幾天就要過期了。但並不是所有顧客都注意到這個細節,很多人拿起商品,沒有多看就離開了。
記者走訪多家大型超市看到,多數超市都沒有設置專門的「臨近保質期商品專區」,也沒有對臨近保質期的產品添加醒目提示。據超市銷售人員介紹,並非所有促銷都代表商品快到期,但快到保質期的商品,幾乎都會搞促銷。
潛規則三
早進的貨 靠前碼放
記者日前在購物時發現,臨近保質期或外包裝盒有問題的商品被放在貨架靠前的位置,顧客伸手就能拿到,而同品牌同品種保質期較長的商品,則放在相對靠後的位置。
據有關人士透露,這種把臨近保質期商品放在貨架前的做法,被行業內人士稱之為「先進先出」,這種做法被廣泛應用於快消品流通行業。貨物在進貨時就會根據生產日期和批次分開儲存,先進貨的商品先銷售,晚進貨的商品會押後銷售。他說,業內人士對此並不避諱,他們認為,「先進先出」是一件很正常、很科學的辦法。
Ⅶ 超市手推車廣告分成協議
超市購物車廣告協議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XXXXXXXXX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就超市購物車廣告發布一事達成共識,並承諾共同遵守、嚴格履行以下協議:
一、購物車廣告位置及數量:
超市名稱: 投放位置: 投放數量: 超市名稱: 投放位置: 投放數量: 超市名稱: 投放位置: 投放數量: 超市名稱: 投放位置: 投放數量:
二、廣告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共 個月)
三、廣告費用
1、單價:每輛購物車廣告費用為 元整,¥ 元。
2、購物車廣告投放數量 輛。
3、廣告金額總計 元整,¥ 元。
四、其它費用
1、版面設計費 元整,¥ 元。
2、材料費、製作費、安裝費、維護費、政府審批費 元整,¥ 元。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簽定時,男方支付合同總金額50%的預付款 元整,¥ 元。 2、廣告發布後經驗收合格三日內,乙方付清剩餘款 元整,¥ 元。
六、廣告製作完工時限:自收到甲方預付款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
七、完工驗收:廣告製作安裝完工後,乙方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接到驗收通知3日內組織驗收完畢,逾期視為驗收合格。
八、廣告版面、結構圖紙設計,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提供: 1、簽約時甲方提供廣告內容設計稿一份。 2、乙方按甲方意圖設計,經甲方簽字認可。
九、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向乙方提供廣告發布審批所需的材料,並保證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若甲方提供資料不及時、不完整所耽誤的時間計入發布期。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廣告製作的質量和施工進度。 3、發布期間有權督促乙方對破損部位維護、更換損壞材料。 4、按合同規定及時付清款項。
十、乙方權利與義務。
1、依法審查乙方提供發布廣告所需的材料,並承擔審查責任。 2、依法辦理廣告審批手續。 3、甲方未按時付款的,可停止發布。
4、嚴格按照雙方商定設計方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5、負責在發布期限內對廣告底架、廣告畫面的保養維修工作。 6、發布期間乙方有檢查維護之義務。 十一、因下列原因,工期可相應順延: 1、甲方要求變更工程量或設計的。 2、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十二、廣告發布期間,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廣告牌損壞及由此產生的連帶責任,由雙方協商按下列方式解決。 1、在廣告發布期間,廣告受損,乙方負責恢復,並承擔所有費用。
2、在廣告發布期間,如遇6級以上地震,廣告受損,雙方各自承擔廣告牌恢復費用的50%。 十三、因政府行為或其他非甲方責任造成廣告終止,雙方協商按下列方式解決:
1、政策性問題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廣告牌不能發布,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乙方可選擇於甲方擁有鄭州市同等價值的其它超市的手推車廣告位繼續發布。
2、甲方也可選擇廣告費至廣告實際發布終止日而終止付款。乙方扣除廣告費總額的50%作為政府審批費用及製作安裝費用等,餘款為廣告發布費用,根據實際發布時間,將未發布的廣告費用退還甲方。 十四、違約責任:
1、甲方未及時付款,每超過1天,按合同價款0.3%承擔違約金,或相應縮短發布期。未及時付款超過十天,乙方有權拆除甲方廣告畫面,另行發布其他廣告。
2、乙方未按期完工,每延期1天,按合同價款0.3%承擔違約金,或相應延長發布期。 十五、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依法向鄭州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十六、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蓋章簽字後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Ⅷ 民政局如何和大的超市簽訂購物救災協議
建議委託律師根據實際內容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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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超市價簽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今天看了英美合同法的幾個關於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案例,與大陸法系之規定作了下比較,覺得挺有意思,隨便講講。
關於超市之陳列標價物到底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爭議頗大。以前我一直認為是要約,這是根據中國大陸法律關於要約的定義得出的。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我們稍作分析就會發現超市陳列標價物之行為的確符合該法條的這兩點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首先,超市所列標價物下方都放置有價簽,此物慾售幾元幾角寫得明明白白,所以標的之價款確定;其次,標的本身即放置於貨架上之顧客欲購之貨物自然也是明白確定的,其性能、質量、規格、型號盡皆一目瞭然。所以要約的第一個要件符合。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超市既然將此物明價標出,並置於貨架,其欲以此價出售此物之意思也不言而喻,若顧客以此價購買此物,則超市當然不得拒絕,即一經顧客承諾,超市即受該意思表示之拘束。所以,要約的第二個要件亦符合。
既然超市陳列標價物之行為符合我國《合同法》所定要約之所有要件,則該行為在我國自該屬於要約。
可是反觀美國之各州判例,則大多將超市陳列標價物之行為判為要約邀請(invitation of offer),而非要約(offer),其道理何在?何優何劣?
在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v. Boots Cash Chemists Ltd.一案中,英國葯劑師公會控告Boots超級市場,違反英國葯品管製法之規定,將受管制之葯品未在有葯劑師監督下,出售給一般大眾而提出控訴。此案的具體事實是:該超市將本該由葯劑師監督出售之某類受管制葯品置於貨架上,顧客自行將該葯品自貨架上取下,到收銀處付款,收銀處有葯劑師站崗,發現不符規定者,則命令收銀員拒絕收款出售此葯。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超市陳列該葯物之行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因為,若為要約,則顧客之取貨行為為承諾,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時,葯劑師並為在場監督,超市違法;若為要約邀請,則顧客之取貨行為為要約,收銀員收款行為為承諾,則當時有葯劑師在場監督,在本案中,只有顧客之承諾行為,超市未收下貨款,即沒有承諾,超市合法。最終,法院判決該超市陳列標價葯物於貨架之行為為要約邀請,超市勝訴。
純粹從法理的角度判斷,該超市的行為應該是要約,而非要約邀請,而法院自所以判為要約邀請的原因是:如果將超市陳列標價物之行為視為要約,則意味著,當顧客將貨物取下置於購物籃的一剎那,承諾發出,合同成立。則此時,籃中之貨物已是顧客之所有物,其享有所有權,則若顧客未付款而攜帶該物出超市,超市工作人員將無權阻攔,因為合同已訂,貨物之所有權已經屬於顧客,顧客不付款,只是對超市欠賬,明拿不是搶劫,暗帶亦不算盜竊。超市與顧客之間並不熟識,如果任憑顧客將未付款之貨物帶出超市,超市又該如何追償欠款?
此外,將超市陳列標價物之行為定為要約,還會產生另一個法律推理的困境。如果超市之此行為為要約,則顧客取貨置於購物籃之行為為承諾,合同成立。如果該顧客轉了一會,看到其他同類貨物更合自己的要求,那麼其將籃中之物取出,放回貨架之行為則屬於對已成立合同之撤銷,必須經過合同另一方即超市的同意。這顯然與事實不符,在實際生活中,只要顧客在付款前將貨物放回貨架,都視為未購買該物。如果要將該情況勉強在法理上說通,只能認為超市與顧客間關於合同之成立附有條件,該條件即付款。但付款一般應理解為對於生效合同之履行,將其視為合同成立或生效之所附條件頗為不當。
基於以上種種之考量,英美法系之判例大多將超市陳列標價物之行為認定為要約邀請。如此一來,顧客之取貨行為僅為要約,而收銀員之收款行為方為承諾,那麼剛才羅列的幾種法理與現實沖突之尷尬情況也就迎刃而解了。
那麼為什麼雖然從我國《合同法》之規定同樣可以得出前面羅列的尷尬結論,但在現實中卻沒有發生呢?沒有哪個顧客未付款而敢堂而皇之地將貨物帶出超市,更沒有顧客私攜貨物出超市被保安抓住時敢以以上理由作為抗辯。為什麼?
我覺得原因有二:
其一,國人老實而且善良,不善鑽營。不說民事領域,就算是刑事領域,如果你做的事有違道義,天怒人怨,即便法律沒有規定,一句「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把你做了就做了,半句怨言沒有,也沒有誰覺得不妥。而英美國家的人由於法治多年,十分狡猾,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未禁止之事皆可為,對於法律漏洞或矛盾之處異常關注以圖謀利。如果今天法官將超市陳列貨物之行為判為要約,難保明天不會被法律狡徒所利用,出現前面所述的尷尬局面。
其二,最重要也是最顯而易見的原因是國人中象俺這樣具有高度抽象理論思維能力而同時又具有豐厚合同法知識的人。嘿嘿。
Ⅹ 超市購物的法律分析,究竟是合同行為還是侵權行為
商品的所有權歸來超市,源 超市在貨架上放標價商品是一個要約邀請,你從貨架上拿下商品走到收銀台付賬是一個要約,商家同意以標價將商品出售給你是承諾,只有合同完成後,商品的所有權才發生轉移,這時,你才能對屬於你的物品進行處分,合同完成之前,你對商品的任何處分,比如說吃喝,在沒有同所有權人進行協商,或者得到授權的情況下,都是無權處分行為,是破壞了商品原有價值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包括你事後付錢性質都已經變了,你實際上不是在履行合同,而是在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都有法律規制的,具體請參考《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所以從法律層面這個問題的爭議根本就是一目瞭然的。
特例是你在小商店買水,給老闆說,我實在渴的,能不能先喝一口,這也是要約,不過是改變了合同的履行方式,但是前提是和所有權人進行協商,與所有權人達成了合意,得到所有權人的授權,以改變所有權人履行合同內容的方式繼續履行合同,才算是合同行為,而不是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