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超市購物的法律分析,究竟是合同行為還是侵權行為
商品的所有權歸來超市,源 超市在貨架上放標價商品是一個要約邀請,你從貨架上拿下商品走到收銀台付賬是一個要約,商家同意以標價將商品出售給你是承諾,只有合同完成後,商品的所有權才發生轉移,這時,你才能對屬於你的物品進行處分,合同完成之前,你對商品的任何處分,比如說吃喝,在沒有同所有權人進行協商,或者得到授權的情況下,都是無權處分行為,是破壞了商品原有價值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包括你事後付錢性質都已經變了,你實際上不是在履行合同,而是在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行為和侵權行為都有法律規制的,具體請參考《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所以從法律層面這個問題的爭議根本就是一目瞭然的。
特例是你在小商店買水,給老闆說,我實在渴的,能不能先喝一口,這也是要約,不過是改變了合同的履行方式,但是前提是和所有權人進行協商,與所有權人達成了合意,得到所有權人的授權,以改變所有權人履行合同內容的方式繼續履行合同,才算是合同行為,而不是侵權行為。
2. 超市購物法律關系客體
(1)在超市買東西形成的法律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該關系中主體是超市方和你,內容是超市方和你的權利和義務。客體是錢和你買的東西。分析如下: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
對超市方言,權利是收錢,義務是交東西。
對你而言,權利是帶走東西,義務是付錢。
所以,權力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錢和你買的東西。所以在這個超市買賣法律關系中,客體是錢和你買的東西。
(2)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我用引號強調一下)的事實。
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是原因和結果的關系。事實是「因」,關系是「果」。是法律事實會產生、變更、消滅法律關系,而不是法律關系能產生、變更、消滅法律事實。所以你上面的提問本身是有問題的。
你會犯這個錯誤是因為把」法律上的事實」當成了我們通常講的「事實」。其實它們是不一樣的。比如你提問的這個超市買賣合同關系,是由於你買東西這個「法律事實」引起的。而這個買賣合同關系的結果(東西從超市變到你兜里),不是法律事實,而只是我們「平常意義上的一種事實」。
實際上該法律關系沒有結束任何法律事實,也不可能結束任何法律事實。因為這個問法是因果顛倒了~~
(3)關於第三問,我比較同意一樓的回答。但我盡量把它說的更通俗更詳細一些。意思表示,是當事人表達的一種想要建立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表示。它要成立合同,還需要相對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簡單理解就是同意)。而觀念通知即表示行為,這種觀念通知的效力直接來自法律的規定而不需要相對方的同意。所以債權轉讓是觀念通知而不是意思表示。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幫助。呵呵
3. 超市購物糾紛
你好``你所來說的問題已經過去了源``第一超市是違法了``你可以用你自己的法律武器保護你``但是你選擇網路,選擇了大家給你回答一下``這能拿回你的名譽嗎``對!不能```
你應該在當時就應該去相關的部門比如消費者協會``派出所``等等```
時間過去了``想回頭告他們```取證難這是第一```
建議你呀以後呢``多注意一下```注意了不就沒事了嗎`
4. 關於零售業的法律法規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1、基礎性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2、專用法律法規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總署
進出境水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進出境檢驗檢疫商品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貨物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
國務院《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
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
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
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條文釋義
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
商業倉庫管理辦法
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
3、輸電網以約和標准
商標注冊條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商務部關於貫徹實施《零售業態分類》國家標準的通知
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04)
超市購物環境標准
(4)超市購物的法律擴展閱讀: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主要內容:中國商業聯合會把零售業職業經理人(店長)資質認證作為一項中心任務來抓,資格認證,持證上崗,人才入庫,統一交流,既體現了行業協會的基本職能,又適應當前零售業發展對人才的迫切需要。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編者組織了全國著名的零售專家和學者,編寫了「現代零售概論」、「現代零售實務」、「現代零售戰略與管理」和「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一套叢書。
《現代零售業法律法規 》不僅作為零售業職業經理人(店長)資質認證培訓的教材,也成為所有從事零售工作者的重要參考書籍。
5. 在超市購物的疑惑 法律問題
你可以選擇:
堅持要零錢。
或什麼都不買了,到別家超市去。
要是你想對而言有時間的話,你可以到消費者協會投訴。
希望能幫到你。
6. 關於購物的相關法律
最重要的法律《電子簽名法》,其他相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有《商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擔保法》《合同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保法》)於2013年10月25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2014年3月15日起將開始實施。
亮點一 網購平台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案例: 網購中如果買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想向賣家退貨但卻無法聯繫到賣家,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沒有網路維權的相關規定,網購平台最多隻能關閉賣家的網上店鋪,對消費者來說並不能挽回自己的損失。
變化:在新《消保法》中,提出了第三方網路交易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路上購物時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路交易平台交涉,而網交平台需要先行賠付。但是新《消保法》同時設定了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條件,即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盡管他們在賠付之後,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新《消保法》還規定,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二 遭消費欺詐最少也能獲賠500元
案例:去超市買東西,商品明碼標價10元,但結賬時發現收款11元,商家有欺詐行為時,現行消法規定商家最多退還10元貨款,然後賠償10元,也因為賠償低,許多消費者嫌麻煩,就此放棄了維權。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如按照新《消保法》規定,上述事件中的消費者就可以得到超市退還商品貨款10元,同時得到500元的賠付。
亮點三 霸王條款?內容無效!
案例:開瓶費、包間費、規定最低消費等許多商家霸王條款常常讓消費者很頭疼,還有美容預付款過期不退等,也讓遇到此事的消費者很無耐。
變化: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或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安全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說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藉助技術手段強行交易。新《消保法》明確,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亮點四 經營者義務被強化 電器等商品或者服務有問題 商家要"自證清白"
案例:消費者購買電腦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現電腦存在質量問題,去找商家,但商家認為產品是人為破壞,不同意免費修理或退還。以前,即使消費者將商家告上法庭,最終也會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變化:在新《消保法》當中,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解決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以往,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而新《消保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亮點五 消費者享有七日"後悔權"
案例:消費者網購時購買了心儀的物品,但收到貨物後發現實物沒有網上介紹的好,於是便要求退貨,卻往往遭到店主拒絕。現行消保法中並沒有關於網路購物、電視購物中類似情況的相關規定,以前消費者在要退貨也比較難,除非商品有明顯瑕疵,賣家才會退貨。
變化:新《消保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後悔權"。修改後的法律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同時為防止權利濫用,有關條款也列明不宜退貨的情形,如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和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新《消保法》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經
7. 去超市買東西和超市之間是什麼法律
你好
這屬於買賣合同,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調整
8. 超市涉及的法律內是什麼
超市經營中幾個常見性的法律問題有:
一、 注意供貨商的產品質量問題。
對於商場和超市來說,與商品的供應商簽訂好供貨合同是十分重要的,例如產品質量的確定,對消費者要求的處理時間、方法,有關費用的承擔,對商場或超市的損失賠償等,都需要在有關的合同中做出明確的約定,以預防糾紛,並保證問題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
二、是產品責任問題
在經營中除了嚴格把握產品的質量外,對於一些沒有產品質量保證的產品,對供應商的產品質量和企業資信情況的考察也是非常重要的,同時也需要簽訂好有關的合同。對於一些新的供應廠家或新的產品,讓廠家支付一定金額的質量保證金也是一個可取的辦法。
三、侵權產品問題
在商場或超市的經營中,需要注意以下四個問題:一是與產品的供應商就這方面的問題做出明確的約定,由供應廠商做出相應的承諾;二是嚴格規定產品的准入制度;三是嚴格審核有關的權利標識和證明;四是他人提出侵害權利通知時,應當及時落實處理。
四、欺詐經營責任問題
對於這類問題需要注意的是:1、有一個誠信經營的觀念,規范管理;2、嚴格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進行經營活動;3、在有關的廣告宣傳中,遵守廣告法律規范。只有這樣才能避免一些糾紛和責任,同時也是維護企業形象和信譽的需要。
五、商品售後服務問題
對於這類問題,需要對有關廠商售後服務的條件和能力、時間的安排、配件的供應、具體的程序、費用的承擔等在供貨合同中做出明確的約定,並進行實際的落實。
六、產品召回問題
這方面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注意產品的市場准入,如必要的產品質量檢測、有關的標准認證等;2、在合同中對以下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程序、檢測方法及費用的承擔、超市損失的承擔、賠償消費者最終費用的承擔、對於國家有關部門處理決定的執行、有關行政處理的責任的承擔、產品的處理中應向消費者退回款的支付等等事項;3、依法及時處理有關的問題,做好消費者的工作,避免消費者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將由此造成的負面影響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9. 如果你在超市內購物會受到什麼樣的法律保護
在超市購物會受到商場內安全保護和反欺騙保護,和食品安全保護。還有票據保護等。
10. 商場運營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商場經來營中,涉及的法律主要有《源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稅法》、《合同法》等。
商場運營中的秩序管理:
1、確保鋪位門前通道順暢及顧客安全,不得佔道經營。
2、未經許可經營方不得挪用或改動購物廣場內的設備、設施、用品及基礎
裝修等。
3、經營方不得在商鋪范圍外堆放物品或陳列商品。如有違反,在商場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發出通知(含口頭通知)30分鍾後,經營方仍未進行撤除的,商場管理部門有權強行進行撤除並不對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4、嚴禁在商場內進行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一經發現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5、各店鋪嚴禁使用高音喇叭或排放噪音、異味、發出敲擊震盪或其他形式干擾其他店鋪的正常經營。
6、經營方應按商場管理規定的進、出貨時間,使用規定的通道進出貨。
7、各店鋪間應公平競爭,不得有惡意中傷對方,破壞對方經營的行為。
8、經營方應誠信經營,不得強買強賣、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誤導或欺騙消費者。在發生銷售糾紛時,應積極配合商場管理部門的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