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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稅務優惠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2-11 23:12:29

㈠ 學生的優惠政策是什麼

可以到當地招考信息網上去查優惠政策。投檔時起作用,錄取時,高校一般都看裸分(高考卷面分)。

㈡ 教育行業到底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一、增值稅
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

2.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徵增值稅。

3.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

4.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5.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的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2.高校公寓免徵房產稅。

三、印花稅

1.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

2.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

四、契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科研的,免徵契稅。

2.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目的免徵契稅。

五、耕地佔用稅

學校、幼兒園經批准徵用的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

六、個人所得稅

1.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2.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布的教育方面的獎學金,免徵和個人所得稅。

㈢ 教育培訓業能享受什麼稅收優惠政策

教育培訓業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

增值稅

1、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

2、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免徵增值稅。

3、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免徵增值稅。

4、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歷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5、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3)學生稅務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稅法具有多樣性、規范性、統一性、技術性、經濟性的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憑借國家政權賦予的權力,以國家政權的名義,向納稅人徵收稅款。

如果納稅人偷稅、欠稅、騙稅、抗稅,稅務機關就要追繳稅款、滯納金,依法處以罰款,觸犯刑法的還要由司法機關予以刑事處罰。

1、偷稅,是納稅人有意違反稅法規定,用欺騙、隱瞞等方式(如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2、欠稅,是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納稅而拖欠稅款的行為。

3、騙稅,是納稅人或人員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在我國,出口退稅是對納稅人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在國內各生產和流通環節已納或應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是國際慣例。

㈣ 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各地政策不同,以湖南為例:民辦學校可享受五種國家規定稅收優惠政策。

民辦學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基本建設的優惠政策,依法享受以下五種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4)學生稅務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於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還可以採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條 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八條 民辦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並予以表彰。

㈤ 大學生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的規定:“1.對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㈥ 國家出台的教育稅收優惠有哪些規定

優惠政策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台有關教育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在關於增值稅、所得稅方面,規定指出: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稅征。對學生勤工儉學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徵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在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方面,規定指出: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

在關於耕地佔用稅、契稅、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等方面,規定指出:對學校、幼兒園經批准徵用的耕地,免徵耕地佔用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科研的,免徵契稅。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辦學許可證,由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的,免徵契稅等。

(6)學生稅務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第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關於校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免徵所得稅的規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增加的財政收入,按現行財政體制由中央與地方財政分享,專項列入財政預算,仍然全部用於教育事業。

應歸中央財政的補償資金,列中央教育專項,用於改善全國特別是農村地區的中小學辦學條件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歸地方財政的補償資金,列省級教育專項,主要用於改善本地區農村小學辦學條件和資助農村家庭經濟困難的中小學生。

㈦ 高校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學校取得的財政撥款,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托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高校向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超過規定標准收取的學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須按規定征稅。

高校舉辦進修班、培訓班,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進入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進修班、培訓班收入,不屬於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7)學生稅務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免稅項目有:

(1)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即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

(7)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