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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在校期間結婚優惠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2-03 08:30:56

① 大學生在校期間可以結婚生子嗎

大學生可以結婚,只要達到法定年齡和滿足結婚的條件,因為這個就是公民的版權利,和你是不是大學生沒權有關系。大學結婚不再說不是一個好的現象。畢竟大學生都是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了,可以承擔自己行為的法律責任為自己負責了,當然也可以享受到自己做選擇的權利。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男性年滿22周歲,女性年滿20周歲即達到婚齡,到達這個年齡的大學生基本上已經大學三、四年級了,相對而言他們的很多想法已經比較成熟。法律既然給出了這個年齡,就是認為大多數人到了這個年齡都有承受婚姻責任的能力。2005年3月國家教育部公布新版《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了大學生結婚需經學校同意的舊規定。教育部有關官員強調,學校不幹預和不禁止,不等於教育部門提倡在校大學生結婚。

② 大學期間結婚可以嗎

大學期間可以結婚。

2004年教育部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再版限制在校權大學生結婚,使在校大學生結婚違反校規成為歷史。在校大學生只要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完全可以結婚。

根據《婚姻法》第6條規定: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2)大學生在校期間結婚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在校大學生結婚就退學」的規定終被廢除,教育部法制辦公室主任孫霄兵解釋說,「大學生能否擅自結婚問題,教育部沒有規定,但不代表提倡。

教育部門尊重學生作為成人的權利,但從大學生本身來講,要以學習為重,應該妥善地處理好學習和婚姻、家庭的關系。因為,大學期間學生還沒有婚姻的基礎,也沒有經濟的基礎,還是不提倡結婚。這是作為教育者對學生的一種勸告。」

學校是學習的場所,學校作為一個公共的教育機構,沒有義務給學生提供完成婚姻以及實現家庭的一些設施,這樣一些設施完全是民事范圍的權利,只能在自己民事權利范圍之內實現,法律也沒有這樣的規定。

在結婚問題上,我們不要更多地去干預、去制止學生結婚的權利。教育者有勸導的責任,我們要勸告他,不要提倡濫用這樣一種權利。

③ 大學生在校期間領結婚證後還可以享受建卡貧困減免學費政策嘛

原則上只要達到法定年齡,就可以結婚,辦理結婚證,這與是否貧困沒有任何關系,所以還是能享受貧困減免學費政策的,不過還要看學校的規定。

④ 大學結婚優惠政策多

只是一種傳言。
目前,關於大學結婚學費減半,加三個學分只是一種傳言,新婚版姻法並沒有這么規權定。仍是按照男滿22周歲,女20周歲來。如果大學期間符合年齡,仍然可以結婚,但並不鼓勵。國家提倡的是晚婚晚育。
新婚姻法關於年齡的規定
《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者應予以鼓勵。

⑤ 國家有政策鼓勵大學生結婚嗎靠譜點哦~

沒有 相關政策
鼓勵晚婚晚育的政策倒是有
不知道你指的是具體哪種政策?

⑥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不許結婚的規定嗎 在校期間結婚要上報給學校嗎

29日,教育部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新規定取消了一些涉及學生婚戀的強制性規定,最顯著的是撤銷了原規定中「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條文,對學生能否結婚不再作特殊規定。就此,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解釋,這並不意味著提倡大學生結婚。據悉,這兩個新版的規定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大學生如何披婚紗?

29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15年未修改的舊《規定》大變臉,體現出與《教育法》、《高教法》等有關法規的承接,學校規章逐步與相關法律「接軌」。

考試作弊、大學生婚戀、學校自主處分權,被稱為當前高校管理的「三大難題」。新規定能否破解這三大難題?一些高校負責人向記者談了自己的看法。

作弊定懲處

【案例】2005年3月3日,河南省首例因考試作弊引發的受教育權訴訟案開庭審理。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被告鄭州大學對原告某大學生因作弊而作出的「勒令退學」處分決定,認為學校制定的校規不符合1990年起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處分過重。

不久前,另一起因考試作弊違反校規被校方注銷畢業證引發的學生狀告母校案在廣州宣判,白雲區人民法院判定,廣州大學注銷原告畢業證書的行為違法。

【對應】針對高校內屢禁不止的考試作弊問題,新《規定》第五十四條用很大篇幅增加了「學生考試作弊和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者可予以開除學籍」的規定,並細化了可開除學籍的作弊行為種類,如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等。

【點評】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說,當前高校訴訟案中,由於學校對一些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引起的糾紛占相當比例。由於舊《規定》在此方面缺乏具體的條文,學校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理依據是舊《規定》中「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而紀律處分從警告到開除學籍分為6種,學校對作弊情節輕重的界定缺乏明確依據。但是,學生作弊違反了最基本的誠信道德和學術准則,為維護「象牙塔」的公平和正氣,必須對作弊行為加以嚴懲。新《規定》有關作弊懲治條款的細化,必將有力地保證學校處分權的實施,同時也將限制學校處分權的濫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但是,能否因為學生作弊就取消他的「受教育權」的爭論可能仍將繼續。

婚姻享自由

【案例】2002年,重慶郵電學院兩名學生外出旅遊時發生性關系,導致女方懷孕。校方知情後,以「品行惡劣、道德敗壞」為由將兩人開除。這對情侶遂將學校告上法庭。2003年,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駁回二人要求學校撤銷處分決定的起訴;2004年5月,成都某高校一對學生情侶在教室里擁抱、接吻的親昵舉動被學校發現,學校依據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兩人開除學籍處分,兩名學生將學校告上法庭。2005年1月,二人起訴被駁回。

【對應】在新《規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學生婚戀的強制性規定,最顯著的是撤銷了原規定中「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條文,對學生能否結婚不再作特殊規定。此外,新《規定》取消了「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等道德評判類處罰理由,大量增加了有明確法律依據或者行為特徵比較清楚的法律規范用語,例如「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等等。

【點評】海南大學校長譚世貴說,部門規章不能與有關法規相抵觸。隨著社會法制意識越來越強,要求學校管理更加法制化、規范化。新《規定》取消了一些強制性甚至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條文,尊重學生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在保證正常教學秩序的基礎上,更多地引導學生逐漸學會自我約束,愉快地學習,健康地成長,相對於舊《規定》這是一種進步。但是,我和一些教師、家長擔心,學校對學生在兩性關系方面不加以明確的限制和約束,有可能導致「同居」增多,不利於校園環境的凈化。

學生可申訴

【案例】1999年年底,湖南外語外貿學院幾名男女學生在女生宿舍同宿,學校開除了這6名學生。6名學生向學校申訴未果,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將學校及其法人代表告上法庭。

【對應】新《規定》根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第一次將學生的權利義務引入學生管理規定之中,為學生規定了權利救濟機制即申訴程序。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如對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復查決定仍有異議,可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新《規定》還要求學校處分學生嚴格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恰當」。

【點評】南開大學教務處處長沈亞平說,新《規定》實際上是把學校與學生的關系調整為特定的法律關系,雙方均承擔各自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學校「處分自主權」與學生「申訴豁免權」並舉,從內部機制上體現並健全了學校管理應「以學生為本」的核心思想,可以減少很多因為制度缺失造成的無謂訴訟,對於營造高校和諧的校園環境是非常有益的。

中國人民大學哲學系副教授韓東暉則認為,執行新的《規定》後,學校需要花費很大的精力和人力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成立辦事機構,增加管理成本,甚至可能在執行處分上產生畏難情緒,不利於校風的整肅。

婚戀開禁引出5大懸念

29日,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正式出台,本科生在校期間是否能結婚的問題塵埃落定,學校不得干涉和禁止本科生結婚已明文寫入新規定中。隨著新規定的出台,有5大懸念仍期待著各校重新制訂「游戲規則」。

懸念一「禁育令」會否打開

此次頒發的新規定並未對大學生生育有任何字眼的表述。有關人士提出,隨著「大學生可在校結婚」規定的明朗化,生育問題就直接「浮了上來」。因為條文隻字未提,關於生育的問題就如同之前的結婚問題一樣,學校是否會出台相應的規定,是否仍禁止大學生生育將是一大變數。從目前狀況來看,「禁育令」將處於一個尷尬的境地。

懸念二是否可休婚假產假

上海師范大學副校長項家祥表示,對學生而言,不存在婚假一說,因為它是對在職人員的一種社會福利。學生完全可以利用寒暑假等長假自己妥善安排。同時,有關人士也表示,一般學校都規定學生曠課超過一定數量不能參加該課程的期末考試。如果學生一定要休「婚假」,只要她的曠課數不超過學校規定的范圍,學校將通過考試來核定學生的學習情況。學校實行的是學分制教學管理,一般4年的學業可以最晚6年甚至8年修完,學生可以申請休學來休假。

懸念三校方是否有知情權

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結婚離婚不需單位開證明。這也意味著,以後學生結婚也不需要向大學申請,並獲取相關證明。對此,某大學一位老師認為,以後學生結婚將成為學生自己的私事,只要他們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學校將不會給予任何干預。但出於有效科學合理管理的需要,校方是否該有知情權?這又是否會與結婚學生的隱私權相沖突?

懸念四大學生同房問題

本科生可以結婚對學校的老規定提出了挑戰。一旦結婚雙方提出在校外租房,學校該如何應對,因為我國現有的高校管理規定對「本科生、專科生男女生同房」沒有明確規定,而大多數高校一般對校外租房也都原則上不同意。

目前,南京某大學曾為校內的一對研究生夫婦開設過夫妻房,引起了很大的爭議,而為本科生、專科生開設夫妻房在國內還尚無先例。上海市某高校一位負責學生工作的人士坦陳,目前高校學生宿舍的現狀還無法解決這一問題,同時也沒義務為其備婚房。

懸念五孩子的戶口問題

根據現有政策,外地大學生考取上海高校後,戶口則隨之暫時遷入學校。但畢業後,戶口何去何從將根據當年的非上海生源入滬就業政策而定,一旦外地在校生結婚生育,孩子的戶口該落在何處?這恐怕是學校較難解決的問題了。本報綜合整理

《規定》引發大討論

湖南師范大學:允許不意味著鼓勵

湖南師范大學學工處彭建國副處長認為,雖然新的規定下來後,學校將允許可以結婚的在校大學生結婚,但在校大學生仍要以學業為重,學校並不鼓勵在校大學生結婚。

中南大學:將制訂管理措施

中南大學學工部賀副部長表示,學校不提倡在校大學生結婚,因為一結婚就意味著責任與義務,目前的學生在沒有經濟來源的情況下,無法承擔這種責任。

學生家長:表示不能理解

「大學生結了婚,那在學校還怎麼讀書?」這是在長沙市直機關工作的劉先生聽說記者的來意後作出的第一反應。對於這一新的《管理規定》的出台,許多學生的家長表示不能理解。

他說在校學生還是要以學業和前程為重。

在校學生:大多數不會結婚

關於大學生在校結婚的問題,最有發言權的應該是當事人———在校大學生。記者於是采訪了幾所高校的學生。

在對大學生的采訪中,記者發現雖然他們對「在校大學生不準結婚」的解禁普遍表示歡迎,但大多數人表示,並不會在大學期間結婚。(來源:山西新聞網三晉都市報網路編輯:白雲飛)

⑦ 在校大學生可以結婚嗎

2004年教育部發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不再限制在校大學版生結婚,權使在校大學生結婚違反校規成為歷史。在校大學生只要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完全可以結婚。

結婚條件包括:

1、雙方完全自願;

2、結婚年齡,女年滿20周歲,男年滿22周歲;

3、雙方不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比如是姨表兄妹或姑表兄妹;

4、雙方無配偶;

5、雙方無我國法律規定的不能結婚的傳染疾病。由於有觀點認為患有傳染疾病的人也有結婚的權利,有爭議,所以具體有哪些疾病,我國相關部門還沒有確定,現在結婚只要雙方宣誓無疾病或告知對方有疾病、對方同意即可。

2004年教育部發布的新《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使在校大學生有了結婚的權利,但不意味著在校大學生一定要結婚,該規定給了在校大學生結婚的權利,但這一權利是否行使,完全取決在校大學生的認識和具體情況。

⑧ 新的婚姻法已經規定,在校大學生可以結婚

婚姻法沒來有規定,在校大學生可源以結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8)大學生在校期間結婚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2005年,教育部修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撤銷了「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規定。對於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不管他們是何種身份,其結婚的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大學生結婚是會經歷各種不便之處,但相比短期的困難,尊重其正當權利,則更能體現文明。輿論不妨以平常心看待大學生結婚,不吹不黑。

家長和學校要在尊重大學生權利的前提下,進行正面而積極的引導,規避「腦子發熱型」的結婚生子,為「成熟穩健型」的婚姻祝福。

而社會層面,則需要加強婚姻責任教育,為大學生結婚做好托底工作,盡量不讓「有了權利卻亂了陣腳」的情況發生。

⑨ 國家何時頒布允許大學生在校結婚法律條文

國家並沒有頒布允許大學生在校結婚法律條文,但教育部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了原規定第三十條中「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條文。

《婚姻法》規定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可自願結婚。原《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條文與婚姻法不一致,取消這一禁令是尊重法律的體現。達到合法年齡的公民都能夠選擇結婚,這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應該得到保障。

教育部不禁止在校學生結婚,但並不提倡。學生必須要達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所規定的年齡和條件。新規定沒有涉及結婚的問題,是因為結婚是《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成年人的一種權利和自由。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9)大學生在校期間結婚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