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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館應該向小學生優惠開放

發布時間: 2021-02-03 03:02:36

1. 誰能幫我找到小學生未成年權益保護宣傳資料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我國法律賦予了未成年人廣泛的權利,不僅包括憲法所賦予的公民基本權利,還包括獲得父母撫養、接受義務教育、獲得衛生保健服務等其他法律法規賦予的特殊權利。按其性質可以分為:1.人身權利指以未成年人的人身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及與未成年人的人身直接相關的權利,包括未成年人的生存權、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未成年人自出生時起,就獲得了做為自然人的生存權。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未成年人的生命,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生存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虐待兒童。《婚姻法》規定:「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未成年人還有受撫養權。《憲法》第 49 條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人子女的義務。」《婚姻法》第 15 條也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繼父母、養父母對繼子女、養子女同樣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生存權和受撫養權對未成年人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對未成年人此項權利的任何忽視或侵犯,都會造成不良後果。健康權是與未成年人生命權相聯系的又一項重要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10 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這些不良行為對未成年人健康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第 16 條規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第 17 條規定:「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第 27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第 32 條規定:「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的工作。」此外,未成年人還享有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等。《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 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因為這會嚴重刺傷未成年人的自尊心,影響未成年人健康全面地發展。榮譽權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保持自己所得的嘉獎、光榮稱號等榮譽,並不受非法剝奪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36 條,「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是指未成年人私生活的保密權。凡未成年人不願告訴別人或不願公開的生活秘密,都屬於個人隱私,如:日記、信件、生理方面的疾病,以及曾經受過的污辱、經歷過的痛苦、個人生活習慣、生活方式、消遣愛好等。《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31 條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2.財產權利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包括財產所有權、繼承權、受贈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財產所有權是指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財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未成年人由於尚未參加勞動,沒有獨立的、穩定的經濟來源,繼承、接受贈予及知識產權是其獲得財產的主要形式。法律對未成年人的這一權利進行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45 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3.受教育權學校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的主要場所,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義務教育法》第 4 條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因此,對於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學生來說,接受教育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我國法律從各方面對保證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進行了規定。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在家庭保護一章中,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我國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如果 6 周歲入學,就應連續學習到 15 周歲。所以,在社會保護一章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13 條還對學校的教育方法進行了規定:「學校應當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對特殊未成年人採取特殊的教育。義務教育法第 9 條第 2 款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使這部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也得到了保障。對於有違法和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國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團聯合發出了《關於辦好工讀學校的幾點意見》,明確規定工讀學校是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中學生進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讀學校,是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的一種特殊教育形式。《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18 條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貢獻的未成年人也規定了特別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4.達到就業年齡的勞動權已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享有勞動權。《勞動法》第 58 條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 16 周歲未滿 18 周歲的勞動者」,《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37 條規定:「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法律還對其參加勞動規定了特殊的保護,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28 條第2 款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5.司法保護權利未成年人的身心處在發展中,其心理承受能力差,對外界的刺激十分敏感,同時,其人生觀、世界觀尚未定型,親社會感較強,容易接受教育和感化,所以,法律為訴訟中尤其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成年人權利進行了特殊規定,對其進行保護。主要有:(1)刑事責任方面,法律規定:不滿 14 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視為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已滿 14 周歲而不滿 18 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幾種嚴重罪行才負刑事責任,對於不予刑事處罰的,可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犯罪時不滿 18 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2)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3)公安、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嚴禁刑訊逼供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並可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辦理。(4)在法庭審理中,未成年被告在少年法庭上可以坐著回答問題;法庭對未成年被告不得使用刑具,法警可以不站庭等。(5)在服刑期間,應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羈押,分別看管,以免受到成年人的傷害和腐蝕。(6)注意保護未成年被告的名譽。按照法律規定,法庭審理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開或一般不公開進行,以維護少年被告的名譽。(7)對於免予起訴、免除刑事處罰、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得歧視。6.獲得健康成長的環境權未成年人有權要求社會、學校和家庭為他們的生活、學習和成長提供良好的、適宜的、健康的環境。這一權利包括兩方面:第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提供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要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等。第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發行、出售、提供宣傳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不得出售、提供不健康、不安全的兒童食品、玩具和游樂設施;營業性舞廳等不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開放。雖然未成年人享有廣泛的權利,但是,未成年人這些權利的實現,有賴於家庭、學校乃至全社會各個單位和個人的特別關心和努力。法律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在規定未成年人享有同成年人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同時,又對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了限制,如《民法通則》第 12 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所以,未成年人權利的實現系於成年人的努力。對上述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家長和社會都要予以尊重。要教育未成年人樹立權利意識,在權利受到侵犯時,要通過法律途徑來尋求救濟。家長尤其要積極協助未成年人採取適當措施和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2. 上海暑假有哪些博物館對中小學生免費開放的

日前,上海市宣傳抄文化部門出台《關於本市博物館、紀念館及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免費開放的實施管理辦法》。《辦法》規定,自2008年3月10日起,中共「一大」會址紀念館、上海博物館、上海魯迅紀念館、陳雲故居暨青浦革命歷史紀念館等4個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向社會免費開放,免費入館時間均為每天的9:00至16:00。

參考資料:新聞晨報

3. 未成年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法

1、當勞動報酬權受到侵害時:

①與侵權者協商;

②找勞動人事部門裁處;

③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④向新聞媒體求助;

⑤聘請律師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⑥上訴人民法院。

2、當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時:

①及時制止侵權者的侵權行為;

②向有關部門申訴;

③向新聞媒體求助;

④聘請律師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⑤上訴人民法院。

3、當自己遇到有人落水時:一邊大聲呼救,一邊找救人工具,也可以立即報警。

4、當名譽權受到侵害時:

①與侵權人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指出這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②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③上訴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5、當同學取你綽號:

①告誡取你綽號的同學,這種行為是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要求其停止侵害,並公開賠禮道歉;

②適當的時候也可以尋求老師的幫助。

6、當高年級的學生打你時:

①報告老師,在老師的幫助下,通過學校解決問題;

②告訴家長,讓父母找高年級同學的家長,在家長們的協商下給予解決;

③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聘請律師或找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訴,以討回公道,獲得賠償,捍衛權益。

(3)紀念館應該向小學生優惠開放擴展閱讀: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社會保護作了如下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參考資料:人民網-首席大法官周強:未成年人要善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

4. 如何有效引導未成年人健康發展教案

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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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第六課 (人教)第六課 依法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
教學目標 :
1、知道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包括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
2、讓學生結合個人的所見所聞,並對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判斷違反未成年人保護的一些現象和行為;
3、培養學生初步的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即學會運用所學知識判斷、分析有關的社會現象,並依法正確做出自己的行為選擇。

第一框 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離不開法律
一、教學重點與難點
1、青少年健康成長需要國家和法律給予特殊保護、
2、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對象
3、我國頒布的兩部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時間、內容
4、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則
二、教學過程
1、 導入 :前面學習了國家對環境保護,那麼我們的未成年人同樣需要保護。大家都知道所有的動植物在它還弱小時都需要外界的保護,我們的未成年人也同樣如此。
前言曾經提到人的一生都離不開法律,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都與法律息息,為什麼說我們未成年人更加需要法律給予特殊的保護呢?請生回答
師小結:
未成年人有其自身特點:
(1)生理和心理上還不成熟
(2)易受外界的影響,辨別事非的能力還很弱
(3)是國家和民族的希望,是現代化建設的生力軍
所以未成年人需要法律給予特殊保護。
那麼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只靠教育行不行?
舉例:小紅的父親開家長會,看到初二(1)班的成績排名榜上小紅的成績居第38名,父親對小紅前途失去信心,回家後,將小紅毒打一頓,然後強迫她輟學到沿海去打工,深圳某鞋廠將14歲的小紅做子學徒了工。
這則事例說明什麼?以上受害者分別在什麼地方?請生答
師總結:所以說對未成年人保護僅靠教育是不夠的,青少年健康成長必須有法律保護。法律具有強制力,對青少年成長起著指引作用,又起著約束和保護作用,法律優化青少年成長的環境,運用法律手段消除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不利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環境,凈化社會環境,法律協調社會對青少年的教育保護職責。
2、 有人說:「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只是家庭和學校的事,和社會、國家無關」。這種說法對嗎?你是怎麼看的?
小結: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著國家的前途和命運,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特殊關注。因此,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和全社會的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你們身邊有一些保護未成年人的具體做法嗎?
如:書中的民警送小學生過馬路,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影劇院、公園等應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3、 我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頒布的兩部具體的法律名稱、時間、內容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起步較晚,世界上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是1899年7月美國頒布的少年法庭法。世界各國都明確未成年人的重要性,紛紛制定相關法律,我國於1991年加入了國際《兒童權利公約》,成為公約國的一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經驗交流會的專門法律。1991年9月在七屆人大上通過,1992年1月1日施行。著重給學生講解這是第一部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它的重要地位,頒布時間,包含內容、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是一部針對青少年犯罪率上升,出現低齡化、智能化、團伙性、暴力性特點,為了防患於未燃,於1999年6月,在九屆人大上通過的一項法律,重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我們的兩部法律都是為了保護誰?生答:未成年人。
那麼什麼是未成年人呢?
生答:未滿18周歲的公民(包括嬰兒、幼兒、兒童、少年、青年)
我國法律保護的是未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
請生思考:我國法律保護的是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那麼有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是不是也是法律保護的對象?
師總結:有違法行為的未成個人也屬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因為這些未成年人也有權益,對這些未成年人給予特殊保護,有利於促使他們改過自新,成為社會主義建設有用人才。
4、 為了做好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則。這里包括哪幾項原則?請生答
(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首要原則,這里的合法權益是什麼?請生答:是指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不受侵犯。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名譽、姓名、肖像、個人隱私權)
舉例:父母不得隨意看孩子的日記、信件,教師不得體罰學生。
(3)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
每一部法律都有其適應的范疇,未成年人保護是一部針對未成年人頒布的法
律,所以必然要符合未成年人的自身特點。
(4)教育和保護相結合(又稱教育原則)培養四有新人。
對未成年人保護以外還要進行教育,要讓他們知道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而不是一味的尋求別人的保護。
總結:青少年健康成長離不開法律保護,我國通過兩部法律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未
成年人健康成長還需要全社會的關心。
5、課堂練習:
(1)父母棄嬰、溺嬰、虐待未成年人尤其是女性未成年人的現象時有發生,這說明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B )
A、只要提高自身素質就行 B、需要法律給予特殊保護
C、需要國家給予特殊關注 D、只需要道義上反對父母虐待就行
(2)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侵害時,正確的是( D )
A、逆來順受,忍氣吞聲 B、以牙還牙,報復對方
C、大事化小,少惹麻煩 D、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框 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
教學重點:
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的有關規定。
教學過程 :
一、課前准備,讓學生聯系學習知道回去自己預習,找出相關的知識點;
二、引入新課,布置學生回去收集報紙資料和網上調查,調查有關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情況和有關的數據,經過整理然後充當一名新聞報道員向學生進行一段簡短的新聞報道。目的引出主題;
三、自主學習,在課堂上給3分鍾時間學生看書解決以下問題:
1、家庭保護的含義?
2、家庭保護的作用?
3、家庭保護的要求?
4、學校保護的含義?
5、學校保護的內容有哪幾方面?
6、學校保護的基本要求?
四、學生自己解決問題,找出答案並引導學生畫出重點部分,有疑問學生自行解決,老師保留意見;五、教師根據學生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內容的了解情況作更進一步的小結和解析,務求把要掌握的問題弄清楚,改正學生對部分教材內容的誤解;
六、隨堂練習:
1、針對學習內容,觀看生活中的三張圖片「望子成龍」、「小本生意」「烏煙瘴氣」等家庭中存在的部分問題展開討論思考,請同學談談自己家庭的保護做得如何?存在哪些問題?那麼怎樣的家庭環境才適宜未成年人成長?(小組討論,經驗交流,每組派一位組長上講台進行表述自己小組的意見,進行知識反饋,老師在旁註意找出學生的誤區,加以更正)
2、讓學生注意觀察思考討論,學校保護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有哪些?聯系我們學校的實際,想一想本校為了保護學生的健康成長採取哪些措施?
(學生討論回答:如我們學校保護學生所採取的措施有,每天放學有老師在容樹下值日、單車有專門人員來看管、校內不許追逐、公共地方有專人檢查等等。這些學生都能知道的,進一步培養學生的觀察能力,加深學生對教學內容的可用性)。
七、鞏固練習:(選擇題)
1、未成年人保護的基礎是( )。
A、家庭保護 B、學校保護
C、社會保護 D、司法保護2、家庭保護的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來自( )方面的侵害。
A、他人 B、學校
C、家庭 D、社會3、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讓適齡的未成年人( )。
A、自己決定是否接受義務教育 B、自己掙錢在去接受義務教育
C、按規定接受義務 D、按自己的意願接受教育4、某小學老師把欠交作業 的學生放學後留下來,每人抄作業 30遍。這種做法( )。
A、體現了教師對學生的關心、愛護
B、尊重了學生受教育的權利
C、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學校保護的規定
D、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學校的規定

5. 建川博物館為學生免費開放日嗎

一般博物館為學生設有免費開放日

6. 哪些場所應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7. 西安半坡遺址博物館的優惠政策如何免票和學生票以及非特殊優惠呢

旺季35元(2012年65元),淡季25元(2012年45元)。學生證享受半價。

8.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學校應如何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

9.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社會保護規定的哪些場所應向中小學生優惠開放列舉五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版、青權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社區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9)紀念館應該向小學生優惠開放擴展閱讀: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17日經表決通過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路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132條。該法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在強化家庭監護責任、加強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等方面亮點頗多。其中,針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保護、勤儉節約意識培養、網路保護等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進一步壓實了監護人、學校、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