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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入伍優惠政策意義6

發布時間: 2021-01-29 07:37:41

❶ 本科大學生當兵一六年有何新政策

有的新政策一般會在年底新兵入伍的時候出的,去年出的是本科應屆畢業生可以報考軍隊院校

❷ 徵兵:政策

公安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關於頒發《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徵集義務兵和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審查。
第三條徵兵政治審查工作,是確保兵員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強軍隊思想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維護軍隊高度集中統一和純潔穩定的重要保證。
第四條徵兵政治審查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全面衡量、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五條徵兵政治審查的內容包括:應征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徵兵政治審查應當以應征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要內容。
第六條徵兵政治審查工作在地方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各該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安排,由同級機關具體負責。
第二章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
第七條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必須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國家,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品德優良,決心為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而英勇奮斗。
第八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第九條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徵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傳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竊、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過迷信活動的;
(五)文身的;
(六)長期在外地,現實表現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
第十條應征公民應當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應征,其戶籍、出生日期、入戶時間、公民身份證號碼等以居民戶口簿登記的事項為准。
自願應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學生和報名應招士官的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院)的應屆畢業生在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應征(招)。
第十一條應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認定,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標准和規定,以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為准。
第十二條應征公民的黨籍、團籍認定,以中共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制發的《入黨志願書》、《入團志願書》以及黨、團組織關系為准。
第十三條應征公民的職業技能認定,以國家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為准。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編輯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從兵役機關、公安機關、教育等有關部門抽調政治責任心強的人員組成徵兵政治審查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組長,兵役機關派人擔任副組長。
鄉(鎮、街道)以及村(居)委會和有徵集任務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以下統稱為基層單位)應當指定分管領導負責並組織專門人員具體辦理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各軍區徵兵辦公室負責本區域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及其政治審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徵兵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本行政區域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二)安排部署本行政區域的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三)指導和檢查監督下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四)對下一級參加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骨幹人員進行培訓;
(五)總結、推廣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經驗和做法;
第十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及其政治審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政策、法規和上級的指示,部署實施本地區的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二)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配合開展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的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四)組織專門人員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進行政治審查;
(五)組織培訓徵兵政治審查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本單位參加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政治情況的初審;
(二)組織實施對預征對象的跟蹤審查,對體檢合格的應征公民的政治情況逐一審查。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在本行政區域的媒體上公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各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人員應當掛牌辦公。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張榜公布政治審查合格擬批准入伍的應征公民名單。
第四章 兵役登記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
第二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結合兵役登記工作,建立對應征公民的登記、審查、考核制度,為徵兵政治審查工作打好基礎。
兵役登記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本單位參加兵役登記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現實表現、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外出去向以及家庭主要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進行初步審查。
(二)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應當會同公安派出所和教育等部門,按照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對經過兵役登記的公民的政治情況進行審查,建立檔案,並定期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報告。
(三)公安派出所應當重點掌握本轄區應征公民及其家庭主要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有無違法犯罪問題或者其他不良行為,及時向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通報,並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由專人負責匯總公安機關以及基層單位對應征公民的審查、考核情況,並會同公安機關和教育等部門對基層單位推薦的預征對象的政治情況進行審查,建立和完善檔案材料。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對確定為預征對象的青年,應當組織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進行跟蹤審查,掌握其現實表現、外出去向,重點審查人戶分離、外出務工經商等人員,做到去向明、情況清。
第二十二條對於外地徵兵辦公室需要調查本轄區內適齡青年受過刑事處罰、治安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等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調查,及時回復。
第二十三條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把兵役登記期間對預征對象政治審查工作與年度徵兵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優先推薦、確定現實表現好的預征對象上站體檢。
第五章徵兵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徵兵期間對預征對象的政治審查工作實行村(居)委會、鄉(鎮、街道)、縣(市、區)三級審查和區域聯審,嚴格落實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
對預征對象政治審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村(居)委會應當按照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對體檢合格的預征對象的政治情況進行審查,作出鑒定意見,及時向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推薦政治審查合格者。
(二)預征對象最後就讀的學校應當對其在校期間的表現和文化程度出具證明,並提出鑒定意見。
(三)公安派出所應當認真審查預征對象的年齡、戶籍、戶口遷移記錄、現實表現等情況及其家庭主要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並提出審查意見。
(四)鄉(鎮、街道)應當認真核查村(居)委會、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公安派出所對預征對象的政治審查情況,並提出審查意見。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審查組應當會同司法、工商、稅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部門,對經過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政治審查合格的預征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簽署政治審查結論意見。
(六)各級負責政治審查工作的機構、單位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見附錄1)中簽署審查意見。
第二十五條對人戶分離、在本縣(市、區)區域以外務工、經商或者就讀的預征對象政治情況的審查,應當在平時跟蹤考察的基礎上,進行區域聯審,必要時可派人或發函調查;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基層單位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十六條對自願應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學生的政治審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學校分管部門具體承辦。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
應征在校大學生所在院(系)應當對其在校期間的現實表現進行初審;學校分管部門在初審的基礎上,對應征大學生進行復審;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對其政治情況簽署審查意見;學校簽署綜合審查意見。
應征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將《應征在校大學生協查函》(見附錄2)和《應征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政治表現情況調查表》(見附錄3),寄往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對其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的政治表現情況進行審查,並在《應征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政治表現情況調查表》上簽署審查意見,按時限要求發回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審查組綜合各方面意見,簽署政治審查結論意見。《應征在校大學生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政治表現情況調查表》作為《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附件一並裝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七條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單位徵集新兵的政治審查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審查組組織專門人員負責實施。
第二十八條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其政治審查工作的實施辦法按照本規定的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接兵部隊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統一安排下,對擬批准入伍的應征公民實施征接雙方共同參與的走訪調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反映。
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充分發揮接兵部隊的作用,主動安排走訪調查。預定的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兵員,未經接兵部隊走訪調查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
第三十條對已批准入伍的新兵,發現有不符合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向部隊通報情況,按照規定辦理退兵手續。
第六章政治復查與退兵
第三十一條新兵到達部隊後,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應當組織對新兵進行政審檢查。對不符合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應當作退兵處理;對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依法採取控制措施。
對作退兵處理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與原徵兵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聯系,先行調查核實。原徵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核實結果通報部隊。
第三十二條經查實確屬政治條件不合格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審查,報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作政治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過90天。對超過期限發現的政治條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處理。退兵後不再補換。
對作退兵處理的新兵,部隊應當做好思想穩定工作,辦妥退兵手續,並派專人送回原徵兵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政治復查期間,屬於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作退兵處理,部隊應當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對經教育仍拒絕服兵役的,在與其原徵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商妥後可作退兵處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按拒絕服兵役處理。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對在徵兵政治審查工作中嚴格執行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無責任退兵,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或者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徵兵政治審查工作人員和部隊接兵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徵兵政治審查的條件和規定,嚴守徵兵規律。凡違反規定,擅自放寬條件、降低標准,徇私舞弊、失職瀆職,收受錢物、以權謀私以及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不符合服現役政治條件的人征入部隊的,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等有關法規以及黨紀政紀軍紀的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編輯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關於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的規定》、1993年10月9日《對的幾點說明》、1996年9月18日《頒發的通知》即行廢止。
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❸ 我2011年6月份畢業後想參軍,年齡24歲,還能享受國家給予的各種政策嗎

如果你大抄學是是統招全日制計劃內招生的,那麼畢業之際入伍,是完全可以享受到國家一系列優惠政策的,如返還學費、退伍後推薦研究生等

如果是自費、委培、高自考等之類的,基本就什麼政策了

補充一下

目前的政策是,本科畢業生(注意不是在校生)當兵要求是24周歲以下
你完全有機會
既然能入伍,那麼就能如前所述享受國家相關政策

❹ "當兵六年有什麼政策優待

我是八六年入伍的別聽網上忽悠了,讓人涼心

❺ 我是今年6月畢業的大學生,然後9月去徵兵的話待遇和3月去是一樣的嗎

沒什麼區別, 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自2020年起,將義務兵徵集由一年一次徵兵一次退役,調整為一年兩次徵兵兩次退役。區別就是他們入伍比你早

❻ 大學生畢業當兵有什麼好處

大學生畢業當兵的好處:考研有優勢、考軍校的優勢、創業減免稅費、領取優撫優待金、返還大學學費

1、考研有優勢:大學生當了兵雖然在學習上會有兩年的空窗期,但是當兵只是暫時的擱淺學業並不是放棄學業,當兵和求學其實並沒有沖突,相反還有相互促進的關系,大學生因為學歷而享受當兵的優越政策,而優越政策則可以幫助學生進一步求學。他們在研究生考試上可以有額外加分的優勢是很少有人可以享受到的。

2、考軍校的優勢:學生想通過高考進入高校難度是非一般大的,而大學生當兵可以成為走進軍校的另一條捷徑。大學生在當兵期間可以參加軍校的招生考試,這個考試對學生的學歷要求並不高,學生放棄原來的大學從新選擇軍校也是很有可能的。

3、創業減免稅費:其實不管是在職場打拚的高學歷人才還是在工廠埋頭苦乾的體力勞動者,他們都曾有過自己創業的想法,沒有上下班的約束,沒有加班的壓迫,有時間可以陪伴家人,有精力去發展自己的興趣。創業這個想法可以讓自己從社會的參與者變成社會的主導者,所以很多大學生還沒畢業就做起了創業的美夢。

4、領取優撫優待金:大學生上大學除了要交學費還要交生活費,父母對學生考上大學的自豪感再強烈也受不了學生張口就要「生活費」的行為。所以即便是大學生畢業了也不得不在金錢的壓迫下低下了自己曾經高揚的下巴,大學生在學校經濟再窘迫也只是一個生活費的問題,而一旦畢業要面對的就是生存的吃喝用住問題。

5、返還大學學費:作為大學生應征入伍的話,如果是剛畢業的,那麼國家會在入伍時對你在校時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就相當於免費讀大學了。而如果還是在校大學生的話,那將會對保留學籍,當你退伍後依舊可以繼續讀大學,而且學費也會有所減免。

❼ 畢業生12月入伍和6月入伍有什麼區別

入伍都是12月份,6月份是入學(應該是樓主考上軍校了)

其實沒什麼區別,只是算是那一年的兵,也就是算你的兵齡。

❽ 本科大學生大二入伍,今年第六年,符合優秀士兵保送入學條件,聽說畢業後是大專學歷,有知道的嗎

為什麼退學?你錯了!退學如果注銷學籍,就不會有文憑和學歷。
你可以回來繼續學業,取得本科學歷。

❾ 大四6月畢業後,9月份去當兵,回來上海還能享受到退伍大學生的優惠政策嗎

大四6月畢業後,9月份(秋季)去當兵,回來上海還能享受到退伍大學生優惠政策的。依據是上海市退役軍人事務局201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兵役機關批准入伍的大學生士兵(含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後享受以下就業政策(以下是文件的相關部分摘抄):

(二)拓展安置渠道

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本市安置渠道從以國有企業為主向機關、事業單位拓展,確保提供充足的安置崗位數量,不斷提高安置崗位質量,主要有:

1.機關(含參公)和事業單位崗位。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招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聘用)退役士兵;本市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定向招錄一定比例符合職位報考條件的退役士兵。本市事業單位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合適的崗位,面向退役士兵進行專項招聘,經過考試考核予以聘用。對服現役期間因戰(含對敵作戰、搶險救災、見義勇為)榮獲個人二等功以上(含個人二等功)獎勵的退役士兵,可免試直接安置進事業單位正式編制。

2.國有企業崗位。本市范圍內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在招錄新職工時,應當提供一定比例的工作崗位,在退役士兵之間公開競爭、擇優招錄。確有困難的企業,經同級退役軍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並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適當降低接收比例。

上述渠道的安置比例每年應超過安置總人數的90%。

此外,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要首先用於接收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

(三)統籌接收安置計劃

1.每年本市招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應當安排一定數量適合退役士兵就業的崗位,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定向招錄或者專項招聘當年度退役士兵。

2.每年本市國有企業要按照本企業全系統新招錄職工數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計劃。其中,中央企業崗位不計入本市提供的崗位數量。各接收單位不得提供瀕臨破產或生產有困難的企業崗位以及與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本市的崗位給退役士兵。

每年本市市屬、區屬國有企業要在4月底前,將年度接收計劃主動報送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會同市國資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科學合理地編制並落實市屬國有企業年度接收計劃,並將市屬國有企業接收計劃與中央有關部委下達的中央在滬企業接收計劃合並匯總,形成本市市級層面的年度接收計劃。各區要切實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體責任,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區屬國有企業年度接收計劃的編制與落實工作,並及時上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四)允許靈活就業並落實相關待遇

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後又放棄安排工作待遇的,經本人書面申請確認後,由各區政府按照其在部隊選擇自主就業應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之和的80%,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同時,按照規定予以享受24個月社會保險費補助以及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四、依法保障安置待遇

(一)及時安排上崗

接收單位應當從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的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上崗的,應當從開出安置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准,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直至上崗為止。

(二)落實崗位待遇

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單位正式員工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同級別待遇。軍齡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接收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聘用合同,其中符合簽訂聘用至退休合同條件的,退役士兵本人提出要求,事業單位要與其簽訂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出台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措施,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發放生活和住院醫療補助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准,逐月發放生活補助。退役士兵社會保險關系建立或者轉移接續落實之前,在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經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後,按照85%的比例予以補助,所需經費由區財政列支。

(四)接續基本保險

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軍隊服役最後年度的繳費工資為基數,按20%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其中8%作為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所需費用由各區財政資金安排。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照規定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地區政府足額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退役士兵個人繳納。

(五)公開排序選崗

按照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規定,以退役士兵檔案材料為依據,以退役士兵服役期間的德才表現、服役年限、立功受獎、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工作情況為主,用統一標准予以賦分,分數在規定范圍、規定時間內進行公示,並作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據,使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能夠優先選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