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火車票學生票打幾折
普通火車硬座票是打五折,動車組列車只發售二等座車學生票,學生回票為全價票的75%。按照鐵路答部門的要求,學生只有購買普通硬座才能享受半價的政策。由於卧鋪的價格是包括了硬座和鋪位價格在內,所以學生購買卧鋪的票價為原有的鋪位價格減去硬座票價一半。此外,動車組一等座不享受學生票優惠,二等座位享受公布票價的75%優惠。
學生火車票優惠時間:春冬季12月1日至3月31日,夏秋季6月1日至9月30日。大學生享受學生票優惠,一年有兩個時段的限制,其學生證必須辦理優惠磁卡,並且每年只享受四次優惠。學生票的發售范圍包括了普通硬座票、普通卧鋪票和動車組車票。
(1)學生票國家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鐵道部辦公廳文件(教學廳[2003]1號,教育部辦公廳、鐵道部辦公廳關於高等學校學生購火車票使用優惠卡的通知)精神之規定,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購買「火車票學生優惠卡」:
1、學生就讀的學校有實施學歷教育資格;
2、學生家庭和學校不在同一地,可乘火車回家或返校;
3、學生沒有工資收入。
Ⅱ 學生證買火車票有哪些規定政策
1、在普通大專院校(含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有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大學),軍事院校,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學校不在同一城市時,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待證的學生證(小學生憑書面證明),每年可購買家庭至院校(實習地點)之間四次單程的學生票。
2、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生憑學校書面證明可買一次學生票。學生票限於使用普通旅客列車硬座和動車組列車二等座,使用普通旅客列車硬卧時應當補收票價差額。
3、學生證未按時辦理學校注冊的不能發售學生票。
4、學生證優惠乘車區間更改但未加蓋學校公章的不能發售學生票。
5、沒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學生火車票優惠卡」不能識別或者與學生證記載不一致的不能發售學生票。
(2)學生票國家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乘坐火車的注意事項:
火車票背面新版《乘車須知》將禁止攜帶物品描述得更加詳細。舊版寫明:「禁止攜帶危險品及違章物品進站、乘車。」新版則進一步說明:「不得攜帶危險品等可能威脅公共安全的禁止或限制運輸物品、可能對其他旅客造成傷害的大件硬質物品、妨礙公共衛生以及能夠損壞或污染車輛的物品。」禁止攜帶物品的外延更加具體化。
新版《乘車須知》中出現了一個新的條款:「鐵路部門可能調整列車運行時刻,對已經購票的旅客將免費提供改簽、退票服務。」
全國火車票預售期調整為60天,旅客會在兩個月前購買火車票,但不能排除兩個月後乘車時,鐵路對運行圖進行微調,發車時刻、運行車站出現變化,出現這種情況,根據鐵路部門印刷在《乘車須知》上的承諾,旅客就可以免費進行退改簽車票了。
Ⅲ 火車學生票優惠政策
按規定是不能優惠的,因為你的乘車區間是深圳到北京,最合理走的是京九線,武漢版在京廣線,所以權你走京廣線他們又理由不給你優惠,但實際上,他們也並不是完全照章辦事,只要在區間內一般都會給你優惠(就怕遇上講實事求是的)。不過只要你到了武漢,完全可以讓在武漢的同學用他們的學生證幫你買張到深圳的學生票,查票時,列車員認票,還有隻認終點站的。
Ⅳ 學生票的優惠措施有哪些
鐵道部辦公廳〈關於高等學校學生購火車票使用優惠卡〉的通知:就發售學生票作版出8項補充規定。
1、(可享受權學生票的)「正規院校」是指納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統一考試錄取入學、有教育部批準的學歷教育資格的學校。
2、學生票限定在寒假(1月1日—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0日)期間發售,其它時間不發售學生票。
3、學生票要嚴格按照限定的區間發售,不得變更發、到站,也不能分段購票。
4、應屆畢業生購買學生票時,必須憑學校書面證明,不得憑派遣證購票。
5、對學生實習、舉辦夏令營或其它社會實踐活動的,不得發售學生票。6、發售學生票必須在「減價優待證」上登記購票次數。
7、發現有塗改「減價優待證」或一人持兩個以上學生證的,可以暫扣學生證並通過車站通知其學校,拒絕發售其學生票。
8、對學生證丟失後補發的學生證,補發證當年不予發售學生票。
Ⅳ 火車票學生優惠政策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一般條例: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含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軍事院校和中學小學在校就讀,家庭居住地和學校不在同一城市,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
第二條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軍事院校在校學生憑註明乘車區間、加蓋學校公章、貼有火車票電子優惠卡(以下稱優惠卡)的學生證,中小學生憑學生證及學校書面證明每年可購買四次家庭居住地到學校的往返火車硬座半價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簡稱學生票或學生往返票);動車組列車只售二等座車學生票,學生票為全價票的75 %。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生憑學校書面證明可購買一次學生票。
第三條學生票乘車時間限定為每年的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寒假12月1日至3月31日。
第四條學生往返票按近徑路發售,返程票票面註明「學返」字樣。學生同時購買往、返程票時由學校所在地車站對優惠卡次數進行兩次核減;購買聯程票或乘車區間涉及動車組列車的,可分段購票。學生票分段發售時,由發售第一段車票的車站在優惠卡中劃銷次數,中轉站憑上一段車票售票,不再劃銷乘車次數。
不能發售情況:
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2.學生因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時;
3.學生往返於學校與實習地點時;
4.學生證未按時辦理學校注冊的。
5.學生證優惠乘車期間更改但未加蓋學校公章的。
6.沒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學生火車票優惠卡」不能識別或者與學生證記載不一致的。
Ⅵ 學生證買火車票都什麼時候可以打折
學生票乘車時間限為每年的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寒假12月1日至3月31日。
大學生享受學生票優惠,一年有兩個時段的限制,其學生證必須辦理優惠磁卡,並且每年只享受四次優惠。學生票的發售范圍包括了普通硬座票、普通卧鋪票和動車組車票。
按照鐵路部門的要求,學生只有購買普通硬座才能享受半價的政策。由於卧鋪的價格是包括了硬座和鋪位價格在內,所以學生購買卧鋪的票價為原有的鋪位價格減去硬座票價一半。此外,動車組一等座不享受學生票優惠,二等座位享受公布票價的75%優惠。
(6)學生票國家優惠政策擴展閱讀
購買學生票要符合以下條件:
1、在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有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大、專院校(含民辦大學、軍事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中、小學就讀,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研究生。
2、家庭居住地(父親或母親之中任何一方居住地)和學校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
3、大中專學生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待憑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和經學校注冊的學生證,新生憑學校錄取通知書,畢業生憑學校書面證明;小學生憑學校書面證明。
4、在優惠乘車區間之內,且優惠乘車區間限於家庭至院校(實習地點)之間。
5、每年乘車次數限於四次單程。當年未使用的次數,不能留至下年使用。
下列情況不能發售學生票:
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2、學生因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時;
3、學生往返於學校與實習地點時;
4、學生證未按時辦理學校注冊的;
5、學生證優惠乘車區間更改但未加蓋學校公章的;
6、沒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學生火車票優惠卡"不能識別或者與學生證記載不一致的。學生票按近徑路或換乘次數少的列車發售。
Ⅶ 關於學生票的優惠。
學生票就是這樣規定的。
辦票人群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20條規定:在普通大、專院校(含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有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大學)、軍事院校,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學校不在同一城市時,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待證的學生證(小學生憑書面證明),每年可享受四次家庭至院校之間的半價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生憑學校書面證明可買一次學生票。 華僑學生和港澳台學生按照上述規定同樣辦理。 發售學生票時應以近徑路或換乘次數少的列車發售。
購票時間
鐵道部、教育部日前聯合出台《學生往返票管理辦法》,首次明確限定學生票辦理時間為寒假1月1日至3月31日,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學生在其他時間乘車將不能享受票價半價優惠。
不能發售情況
(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2)學生因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時; (3)學生往返於學校與實習地點時。
發票原則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第17條規定:發售學生票要求出示相應的證件外,還應按如下原則發售: (1)普通大、專院校,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門所規定的年限、學期和課程等制度並輕相應級別的教育機關注冊的院校,不包括各類職工大學、電視大學、業余廣播大學、函授學校。 (2)「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是指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學生。學生有無工資收入,由學校確定,鐵路憑學校發給的減價優待證售票。如能夠確認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持減價優待證購票時,車站可以拒絕發售學生票,並通知學校處理。 (3)學生父、母都不在學校所在地,並分兩處居住地,由學生選擇其中一處,並登記在學生減價優待證上。如學生父母遷居時,根據學生申請,經學校確認,可將學生減價優待證上的乘車區間更改並加蓋公章或更換新證。學生回家後,院校遷移或調整,也可憑學校證明和學生減價優待證,發售從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的學生票。 (4)學生每所僅限於購買四次單程減價票,當年未使用的次數,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學生票應按近徑路發售,但在直達列車後換車次數,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6)在乘降所上車的學生(其減價優待證上註明上車地點不為乘降所),可以在列車上售給全程學生票,並在減價優待證相當欄內,有列車長註明「某年某月某日乘某某列車」,加蓋名章,作為登記一次乘車次數。 (7)超過減價優待證上記載的區間乘車時,對超過區間按一般旅客辦理,核收全價。 (8)華僑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回家時,車票發售至其他地方旅遊觀光或探親訪友時,在規定的次數內可發售學生票,由學校所在地車站和返程站售票時各加蓋依次站名戳以記錄售票次數。 (9)符合減價優待條件的學生無票乘車時,除補收票款外,同時應在減價優待證上登記蓋章,作為依次乘車次數。
補充規定
1、2000年7月3日第152號電報《關於嚴格按<客規>發售學生票的通知》(2000年第258號電報) 近年來,由於學生證管理和社會辦學存在一些問題,給准確發售學生票帶來了難度,為解決這一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客規》中「正規院校」是指納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統一考試錄取入學、有教育部批準的學歷教育資格的學校。 (2)學生票限定在寒假12月1日-次年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0日期間發售,其他時間不再發售學生票。學生票的發售范圍只限普通硬座票、普通硬卧票和動車組二等車(75折)。軟座(卧)、動車組一等車不發售學生票。 (3)學生票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間發售,不能變更發、到站,也不能分段購票。 (4)應屆畢業生購買學生票時,必須憑學校書面證明,不得憑派遣證購票。 (5)對學生實習、舉辦夏令營或其他社會實踐活動,不得發售學生票。 (6)發售學生票必須在「減價優待證」上登記購票次數。 (7)發現有塗改「減價優待證」或一人持兩個以上學生證的,可以暫扣學生證並通過車站通知其學校,拒絕發售其學生票。 (8)對學生證丟失後補發的學生證,補發證當年不予發售學生票。 2、運營客營電[2002]48號電《關於發售學生聯程票的通知》 隨著聯網售售票范圍的擴大和售票系統軟體功能的不斷完善,異地票的發售范圍不斷擴大。為此,自即日起,允許發售學生聯程票、往返票,但必須在購票站能購買到中轉換乘站或折返站有席位或輔位的車票時方可發售。除此之外,學生票仍不得分段售票。 發售學生往返票的車站須在學生減價優待證同時加蓋兩個名章,第二個站名章後註明(返)字。 3、運營客營電[2001]1220號電報: 受一些因素影響,北京、上海、黑龍江等地有少數大、專院校推遲到10月份以後開學。考慮到情況特殊,凡有上述情況發生,由學校所在地和學生家庭所在地鐵路局共同確認後,通知車站發售學生票。發站因上述情況發售的學生票,沿途站車和到站不得再補收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