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能疊加享受
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政策,能減輕企業的稅負壓力,更有助於企業發展.但在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政策時是否可以疊加享受其他政策,合理獲得最大化的利益,是不少企業會提出的問題.
一、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事項有哪些?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
二、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可以疊加享受?
1.不得疊加享受的情形: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
參考文件:財稅〔2009〕69號、國發[2007]39號
2.可以疊加享受的情形:以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1)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既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參考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財稅〔2009〕69號
(2)科技型中小企業所得稅優惠:近年推出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等文件,均屬於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可疊加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參考文件:財稅〔2009〕69號
(3)核定徵收: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
上述的特定納稅人是指,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但是,對於享受以上政策的核定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7〕43號文件規定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⑵ 高新技術企業是否可以疊加享受優惠政策
要看具體的政策以及對應的要求,比如某企業是高新企業又是免稅期的軟體企業,高新企業所得稅按15%徵收,軟體企業兩免三減半徵收所得稅,這種情況是不能疊加享受的,企業只能自主選擇其中一種優惠方式。
⑶ 納稅義務人同時可以享受兩個或兩個以上契稅優惠政策,是任選一項還是多項疊加
可以同時享受多個優惠的。
⑷ 什麼情況下企業可以疊加享受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版二條要求權,《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於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也就是說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不能疊加享受,其餘的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疊加享受。
⑸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疊加享受嗎
可疊加享受,但也有條件的。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疊加享受情形:
(一)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
按照69號文的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不得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疊加享受,比如正處於減半征稅的外資企業,即便是被批准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稅率優惠的基礎上再減半征稅。但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可以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以及其他專項等優惠政策中的一項或多項疊加享受。
案例1:A公司是一家外資資源綜合利用企業,2010年收入總額1500萬元,成本費用發生額為900萬元,其中2010年度研究開發新產品發生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合計100萬元。A公司2010年處於減半征稅期,其研發費用、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均符合相關規定。
A公司應納稅額:計稅收入可以減按收入總額的90%計算,即1500×90%=1350(萬元);研發費用可以加計50%扣除,即加計100×50%=50(萬元)扣除,其准予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可以調整為950萬元;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21號)的規定,A公司2010年度的適用稅率為12.5%;最終,A公司2010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350-950)×12.5%=50(萬元)。
(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
根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享受的情況,《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能否疊加享受,可以參照69號文的規定執行,即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可以和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以及其他專項等優惠政策中的一項或多項疊加享受。如從事符合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企業,在享受減半征稅期內,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加計扣除項目,也應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案例2:B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2014年9月購進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為560萬元,請問能否同時享受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69號文第二條規定,39號文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於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不屬於上述兩種情形,如企業符合相應條件,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二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專門用於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的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因此,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可以同時享受加速折舊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案例3:C企業成立於2014年度,可以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又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請問這兩個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C企業可以疊加享受嗎?
可以疊加享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五條規定,根據69號文第一條及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既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在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⑹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交叉時,哪些情形下企業不得疊加享受稅收優惠
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高新技術企業同時還享受版「兩免三減半」的權優惠政策,能否疊加使用?
根據財稅[2009]69號規定,稅收優惠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於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當前的「兩免三減半」政策都明確規定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2]27號規定,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與其他優惠方式存在交叉的,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15%的稅率與「兩免三減半」政策不能同時享受。即減半期間按25%的稅率減半。
⑺ 請問匯算清繳中「項目所得額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疊加享受減免稅優惠」是什麼意思
近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發布,細化增值稅改革具體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點之一就是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即加計抵減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個細節嗎?下面就讓我們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執行期間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確認條件
生產、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
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要區分不同設立時間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 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四是確認的連續性 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
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
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五是准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
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
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六要區分三種情況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七要記住一個例外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
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需要按政策規定予以剔除
八是單獨核算加計抵減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
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
九是首次需填表聲明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
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
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十是有始有終
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後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
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⑻ 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稅收優惠能否疊加享受
兩項優惠政策都是新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與企業享受過渡政策沒有關系版,但兩者不能重疊權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是從企業規模和經營盈利能力角度給予的優惠政策,與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沒有關系,高新技術企業也沒有企業規模、盈利能力等方面規定。由於兩者稅率存在差異,建議貴公司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按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稅率,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而且,高新技術企業對於貴公司發展和開拓市場更為有利。
⑼ 小微和高新稅收優惠能同時享受嗎
高新技術企業,按照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按最優惠的享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二、《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於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所以,企業同時享受稅率優惠時,按最優惠的享受。
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可以疊加享受
結合財稅〔2009〕69號文件的規定,可以疊加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情形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
按照財稅〔2009〕69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不得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疊加享受,比如正處於減半征稅的外資企業,即便是被批准為高新技術企業,也不能在享受15%的低稅率優惠的基礎上再減半征稅。但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可以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以及其他專項等優惠政策中的一項或多項疊加享受。下面舉例予以說明。
外資企業甲公司是一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2009年收入總額1500萬元,成本費用發生額為900萬元,其中2009年度研究開發新產品發生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合計100萬元。甲公司2009年處於減半征稅期,其研發費用、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均符合相關規定。
甲公司應納稅額計算過程是:首先,計稅收入可以減按收入總額的90%計算,即1500×90%=1350(萬元);其次,研發費用可以加計50%扣除,即加計100×50%=50(萬元)扣除,其准予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可以調整為950萬元;再其次,按照財稅〔2008〕21號文件的規定,甲公司2009年度的適用稅率為12.5%;最終,甲公司2009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350-950)×12.5%=50(萬元)。
(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能否疊加享受,目前暫無明確政策規定。但根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疊加享受的情況,筆者認為,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能否疊加享受,也應該可以參照財稅〔2009〕69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可以和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以及其他專項等優惠政策中的一項或多項疊加享受。如從事符合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企業,在享受減半征稅期內,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加計扣除項目,也應該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需要說明的是,財稅〔2008〕21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事實上也屬於企業所得稅優惠疊加享受的范疇。
企業所得稅優惠疊加享受與分別享受的區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該規定與企業所得稅優惠疊加享受的區別在於,企業分別享受的各項所得稅優惠互不影響,既不相互累加也不相互涵蓋。這種情況多見於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或者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優惠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減免稅收入優惠交叉時。下面舉例說明。
乙公司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2009年,乙公司符合條件且單獨核算的技術轉讓收入為600萬元。按照政策規定,首先,乙公司取得的500萬元以下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免稅優惠;其次,乙公司取得的500萬元以上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減半徵收即按12.5%的低稅率優惠;再其次,乙公司除技術轉讓以外的其他所得則享受15%的低稅率。在這里,乙公司既不會因享受了15%的低稅率而不能再享受技術轉讓收入的減免優惠,也不會對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在減半徵收時按15%的稅率再減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