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安置的就業人員既適用財稅49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回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答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第五條規定,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2. 應屆大學生就業優惠政策和獲得的辦法
很遺憾,你不算應屆大學生了。。。。
3. 安置特定人員的稅收優惠有哪些
企業安置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我市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5200元)。
按上述標准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安置殘疾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殘疾人用品優惠政策
(一)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免徵增值稅。
(二)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形器(包括上肢矯形器、下肢矯形器、脊椎側彎矯形器),免徵增值稅。
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基本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次標准。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執行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一、由民政、街道和鄉鎮舉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工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及以上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社會福利企業,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企業應先按規定納稅,全年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返還。
三、對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比照福利企業的標准,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及以上的民政福利企業,其經營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范圍內(廣告業除外)的業務,免徵營業稅。
4. 安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第二條規定,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備案。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范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四條規定,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優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三條第(一)項政策,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按現行政策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5. 大學生士兵退役後可享受哪些就業安置優惠政策
按照國家抄規定發給退役金,由襲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並推薦就業;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國有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拿出一定數量的工作崗位擇優招錄大學生退役士兵;基層專職武裝幹部重點招錄退役大學生士兵;參加戶籍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原畢業高校就業招聘會,享受重點推薦、就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6. 對於企業安置失業人員有何稅收優惠政策
對商貿企抄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准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准,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准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7. 國家對大學生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大學生創業完全抄手冊政策關注襲大學生創業優惠政策近年來,為支持大學生創業,國家各級政府出台了許多優惠政策,涉及融資、開業、稅收、創業培訓、創業指導等諸多方面。對打算創業的大學生來說,了解這些政策,才能走好創業的第一步。根據國家和上海市政府的有關規定,上海地區應屆大學畢業生創業可享受免費風險評估、免費政策培訓、無償貸款擔保及部分稅費減免四項優惠政策,具體包括: ■高校畢業生(含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研究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批准經營日起,1年內免交個體戶登記注冊費、個體戶管理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規企業,只需到所在區縣街道進行登記,即可免稅3年。 ■自主創業的大學生,向銀行申請開業貸款擔保額度最高可為7萬元,並享受貸款貼息。 ■上海市設立了專門針對應屆大學畢業生的創業教育培訓中心,免費為大學生提供項目風險評估和指導,幫助大學生更好地把握市場機會。
8. 大學生創業稅收優惠政策
無此政策
9. 國家對應屆大學生就業創業有何優惠政策呢
一、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到中西部地區就業: 1、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公益性崗位就業的,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其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的,給予薪酬或生活補貼; 2、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農村基層單位就業並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由政府補償學費,代償助學貸款; 3、對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在研究生招錄和事業單位選聘時優先錄取; 4、對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項目的,給予生活補貼,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項目服務期滿並考核合格的,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高職(高專)學生可免試入讀成人本科;今後相應的自然減員空崗全部聘用參加項目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 二、鼓勵高校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 5、由政府補償學費,代償助學貸款; 6、在選取士官、考軍校、安排到技術崗位等方面優先; 7、退役後參加政法院校為基層公檢法定向崗位招生考試時,優先錄取; 8、具有高職(高專)學歷的,退役後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或經過一定考核,入讀普通本科; 9、退役後報考碩士研究生初試總分加10分;榮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後免試推薦入讀碩士研究生。 三、積極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 10、高校畢業生在參與項目研究期間,享受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補助,戶口、檔案可存放在項目單位所在地或入學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滿,根據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後工齡與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四、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和自主創業: 11、對企業招用非本地戶籍的普通高校專科以上畢業生,各地城市應取消落戶限制(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12、為到中小企業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檔案管理、人事代理、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等方面的服務; 13、從事個體經營符合條件的,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並享受國家相關扶持政策; 14、登記失業並自主創業的,如自籌資金不足,可申請5萬元小額擔保貸款;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規定適當提高貸款額度; 15、參加創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16、靈活就業並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五、強化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 17、就業困難和零就業家庭的高校畢業生,享受公益性崗位安置、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就業援助政策; 18、機關、事業單位免收招聘報名費和體檢費; 19、高校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求職補貼; 20、對離校後未就業回到原籍的高校畢業生,由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提供就業服務並組織就業見習和職業技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