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朋友要賣房,雙方口頭上說好房屋價格後,沒有簽任何合同或協議,對方給了我朋友一萬元定金,現在朋友又
問:我朋友要賣房,雙方口頭上說好房屋價格後,沒有簽任何合同或協議,對方給了我朋友一萬元定金,現在朋友又不想賣房屋了,對方說定金收了房屋必須得賣,這樣叫不叫違約,要不要賠償違約金,如何賠?在法律上算不算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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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准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合同法》第115條「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國器律所劉樹明律師回答。因此,由於對方收受定金後,沒有履行約定義務,你可以主張雙倍返還定金。
㈡ 在簽訂購買房屋合同前定金需交房屋總價的多少
有1W,2W都有,主要看開發商做的定價,這個一般沒有一個很明確的規定,就是購房人和開發商做的一個購房意向,開發商要給購房人開個收據。
㈢ 大家買房定金合同寫的是原價,還是優惠價(成交價)
買房定金合同是寫成交價的。
㈣ 買房交定金的時候談的價格簽合同時上面價格變高了當時也沒注意該怎麼辦錢也付
遇到這種不良商人,他是故意設計好的圈套讓你上當受騙的。合同也簽了,錢也交了。他又是存心想騙你的。那還能有什麼辦法呢?只能是吃一塹長一智。就當是花錢買教訓咯。
㈤ 何謂定金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二者本質區別在哪裡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版的權20%)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訂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金額和交付期限。關於定金,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收定金的乙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夠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㈥ 簽了恆大一房子的認購書,交了2萬定金,還沒簽合同。現在房價下調,還有其他的優惠政策,我能享受嗎
你可以要求自己享受該優惠,如果開發商不同意就申請退房退認購金,萬幸的是你還沒有交首付,記住「認購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首先你得弄清楚自己交的是定金還是認購金
㈦ 我的房子賣了,買方只交了定金,就把房子掛在中介出售,定金合同上明確寫幫親友購買的,這算違約嗎
請問你是不是不想賣呢?你已經把房子賣了又關心人家拿房子來當什麼用途或者出售呢! 很明顯買方是炒作房子或者是急需資金轉而出售房子